1、概念 所谓的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一旦投保人因为事故或其他因素须对其索赔者(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出面弥补的保险。换而言之,投保人为避免其一旦因为事故发生而造成的任何风险而必须赔偿时,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称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于一项商业性的保险。
2、必要性 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由于本身的财力因素,无法自力面对货物的索赔,而采用投保这类风险,即可获得保障。事实上,许多无船承运人因此而受益。如:某无船承运人签发了House提单承运了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到伦敦,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它把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送到伦敦代理人处,并指示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海运提单。但该代理人由于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已将海运提单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后,拒付运费和价款。发货人向无船承运人起诉货物的价值,无船承运人随即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本案中,据保险公司调查,该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确系偶然,即“疏忽和过失”,该责任保险人接受了索赔。该案中,也正是由于无船承运人投保了这种责任险,而使自己得免于破产之灾。目前,国内许多无船承运人和货代均已投保了此类责任险,例如向TT. Club(联运保陪协会)投保。
3、责任的来源 无船承运人投保责任险的来源*体可分以下三种: (1)基于当事人所产生的责任 在海运提单(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出现。此时,它将作为当事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承担首要责任,即负责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安全返回集装箱、以及赔偿因误报装船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引起的损失等。此外,无船承运人将面临的其它风险还包括:迟延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造成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害、造成第三人死亡或重伤、移货费用、检疫和防疫费用等诸如此类的风险。 (2)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随着全程提单的出现,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能要对整个运输合同负责。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其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即从收到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其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当然,作为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无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其责任形式发生变化。此外,中国《海商法》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中,除了对责任期间作出规定外,也作出了类似上述的规定,第104条规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由此可见,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有很*一部分是这一类。 (3)基于共同海损的分摊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作为合同一方的无船承运人常常面临装船的集装箱及其货物需要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形。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可能会在实际承运人声明共同海损之后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损的协议书。如果无船承运人负责装箱,却未对货物投保共同海损险,那么除非无船承运人提供共同海损协议书,否则被留置的集装箱不可能得以释放。这样,仓储费和租赁费将在共同海损理算期间和等待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书或协议书的时间中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将陷入不得不参与共损分摊,否则可能被其客户诉之法院的困境之中。所以,这种责任来源也不能被忽视。
4、责任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无船承运人责任险方面尚属空白,而在国际上则很发达。比较有名的是1968年在伦敦成立的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TT. Club)无论从其规模,还是从其发展程度来看都是一流的。笔者将参考该协会的保险单之规定,结合国际上一些知名的保险公司有关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系统概括如下:
(1)对客户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所关心的主要责任问题是对客户的责任问题。一般来讲,多数索赔来自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有时也包括诸如检验费、客户遭受的利润损失等附带性的损失。尽管无船承运人通常在其行业条件和单证中排除承担附带性损失,但在投保的责任险中也应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如果无船承运人承诺以承担比通常责任还*的责任时,例如申明价格的贵重或保证运输货物的时间等,则其应对多赔付给客户的那一部分费用另行投保附加险,其目的是保护无船承运人因其所赔付的数额超过其根据标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还有一种财物的损失,该损失是因被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客户之财产损失,例如:迟延交付、无单放货等。
(2)海关责任 无船承运人代表其客户对货物进行报关而违反海关法规时,可能应对此结果(例如,罚款、罚金、征收关税或销售税)负责。在此类损失中有的可以从客户那里得到赔偿,有的却不可以。此外,海关当局可能还要没收财产,包括货物或者无船承运人经营所需的设备。上述风险应引起无船承运人的注意,并应寻求措施予以适当的保护。但是,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无船承运人的故意或草率行为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如:无船承运人在报关时的误报,或向海关提供本应由他人负责的担保书或协议书,并由此遭受的损失等。
(3)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的索赔*多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另一类是第三人的死亡、重伤或疾病。第三人责任的发生有时也是基于合同,例如,将房屋租赁给无船承运人的房主或将集装箱出租给无船承运人的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要求赔偿。如前所述,当提单载明无船承运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其也可能面临第三人的索赔。这种托运人的地位,要求无船承运人不但对损害负责,而且还应当对因装船货物的性质而引起船东的索赔负责。基于上述理由,对无船承运人而言,其迫切的需求是投保包括由合同或侵权引起的第三人责任在内的险别。
(4)其他费用 不管事故何时发生,均会在事故调查和不予赔偿而进行的抗辩过程中发生费用,诸如检验费、司法费和储存费。即使无船承运人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单针对索赔进行抗辩所产生的费用却也很难从另一方得到补偿。此外,由于无船承运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其可能出现的误运,从而发生不必要的转运费用等。 以上四种承保责任,是国际保险业中比较普遍的。在前述的TT. Club中还有一特色条款,即所谓的“自由裁量保险”(Discretionary Insurance),系指被保险人在从事业务时,责任危险可以说是千变万化,往往所生的赔偿责任并未在保单的承保或不保的范围内,为了实务所需,该协会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考虑裁量是否予以赔偿,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