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NVOCC的讨论

www.jctrans.com 2008-1-8 17:47:00

  国外NVOCC的调查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都有在开展NVOCC业务,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他们对NVOCC没有统一的规定。为此,我们对很多国家进行了调查咨询,由于篇幅有限,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包括金砖四国当中的巴西、印度,NVOCC发展的领导者美国及东欧新入欧盟国家捷克,调查结果仅供参考。

  其次,美国NVOCC发展概况

  美国作为NVOCC概念的领导者,在《1984年航运法》中首次对NVOCC进行了定义,后在《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提出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 OTI)的新概念。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于1999年5月1日对NVOCC和Freight Forwarder正式确立了其成立条件,即要注册成立NVOCC或者货代必须首先申请OTI资格,然后才能申请OTI-NVOCC、OTI-Ocean Freight Forwarder 或者OTI-NF.关于NVOCC的申请条件。

  拥有OTI-NF资格的公司既可以从事NVOCC业务也可以从事货代业务,但都得符合其保证金要求。有的公司在操作FCL的时候是货代但操作LCL的时候是NVOCC。但在同一票的货物运输中,是不允许其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又收取代理佣金的。关于美国境外的NVOCC要想在美国开展NVOCC业务,一是提供$150,000的保证金而无须向FMC申领证书;二是在美国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75,000的保证金并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向FMC申领证书。中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国际海运条例》,其关于NVOCC的规定就是参照和继承了美国NVOCC的制度。

  最后,NVOCC发展及海外开发分析

  通过对国外NVOCC的调查,我们可以得出一点,NVOCC是Forwarder服务范围及责任的延伸,也更好地适应了国际运输的需要。那我国不同类型的货运企业而言,该如何来开发合适的海外代理的呢?假如你是NVOCC,你认为你该选择海外的NVOCC还是货代作为代理的呢?或者只要是海外货运企业就可以的呢?

  我们认为,首先对不同国家体制下的NVOCC要有了解并进行区别;其次是对其所在国NVOCC以及货代业务范围及职能工作有所了解,并能结合中国的NVOCC制度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比如,很多货运公司都希望所开发的海外代理是NVOCC,因为他们能签发提单,有比较好的运价表,能有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便进行风险控制等;而有的喜欢开发海外的货代,因为他们目的港服务具有符合自身需求的特色。

  而我们在与一些中大型的货运企业的沟通中,有的已经具备了综合物流服务的功能,有的正朝着供应链管理的方向发展,有的就是生产贸易物流综合性企业等。他们对海外代理的要求是比较高的。笔者详细调查了美国的North Star公司.以前仅是美国的一个报关公司,后来发展成货代再演变为NVOCC,在8年前开始转向研发供应链。目前其供应链Navegate系统基本升级完毕,未来面向的客户都需具有1亿美金以上资产。他们的海外代理在亚太地区具有相当完善的网络,并专注于东南亚到美国线,而且他们各自的优势都有比较明显的互补性,对实现其供应链系统的透视、集成等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像North Star这种供应链发展的模式以及操作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国内有意向沿供应链方向发展的货运企业学习和借鉴的。

  对于海外代理的开发,我们应该切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NVOCC或者货代,特别是中大型企业,应充分利用其优势资源,开发具有互补合作性的海外集团,只有充分实现双赢的目标,才会达到长足的合作与发展。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