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由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办理检验检疫手
政策优势
一、 海关监管
1、 物流园区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开展进出口货物的分拨配送业务,经海关核准,可实行“分批进出区、集中报关”业务。
3、 物流园区内可以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二、 税务管理
1、 进区货物视同出口,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联办理退税
2、 自用的基建物资、仓储设备、维修部件、办公用品予以退税
三、 外汇管理
1、 内区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
2、 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付汇,允许区外企业凭相关凭证向境外企业付汇。
四、 财政补贴
1、 区内仓储、贸易公司,两年内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财力的部分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五、 功能提升
1、 中转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改变中转集装箱在港区只能整箱进出的现状。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堆存无时间限制,改变集装箱在港区有14天报关期限的现状。
2、 园区和外高桥港区、洋山港区之间开辟海运直通式,客户凭海运提单可在园区堆场提货。
(资料来源于上海外高桥物流园 由JCtrans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