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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疫情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承运人风险

http://www.jctrans.com/ 2020-05-15 《航运交易公报》2020年第18期

导读: 目的港无人提货一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的常见案例,在集装箱运输中更屡见不鲜。

  目的港无人提货一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的常见案例,在集装箱运输中更屡见不鲜。如今,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扩散的背景下,各国(地区)港口限制性政策持续收紧以及收货人经营不确定性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近期收到船东对于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报案。

  无人提货一般原因

  1. 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常因怀疑货物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市场价值下降等而无法获得其合同的经济利益时拒绝付款赎单。即使买方已经付款赎单,收货人在目的港检验货物时若发现货物受损变质,失去商业价值时,若其处理货物的费用高于合同带来的经济利益时,买方也会选择弃货。

  2. 依据运输合同,若因承运人违反提单合同约定、货物延迟交付或者未能合理、谨慎履行管货义务以致货物受损时,收货人也可能选择拒绝提取货物。

  3. 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变化等导致货物无法通关、被提取。

  目的港弃货可能性增加

  在疫情下,各国(地区)和港口等管控措施升级,致多国物流和货代企业关闭,港口工人短缺、作业时间减少、码头作业效率下降,甚至有的城市因封城后包括银行等金融企业停止营业,致收货人难以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也很难找到物流企业去港口提货,导致码头滞箱情况严重,甚至超出了港口承受范围的极限。由此可见,疫情的扩散已经导致港口作业受阻,物流运输缓慢,货物变质腐烂等情况发生。收货人通常在综合考虑货物的现有价值、提取成本及将来追偿合同相关方责任的难易度等因素后最终选择弃货。甚至收货人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也将直接增加在疫情期间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无人提货或给承运人带来风险

  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能够及时全面履行才能实现合同当事方的利益,但是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势必给各相关方造成损害,而承运人可以说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最大风险承担者。

  1.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货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行使提货权后负有向承运人及时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未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将集装箱归还给承运人,则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滞期费。虽然疫情期间各大船公司公布延长免箱期或减免滞箱费的政策,可一旦发生无人提货,承运人的集装箱就变成了进口货物的临时仓库,对承运人来说多等一刻便多一份损失。

  2. 滞港费。又称堆存费,由目的港向货主收取的费用。通常这笔费用由承运人先行垫付,待收货人提货后再由其补交给承运人。一旦目的港无人提货,这笔费用就变成了承运人的损失。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疫情扩散多国港口已经宣布减免堆存费,具体政策需要咨询当地代理或协会通代。

  3. 到付运费落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别是FOB出口情况下,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中,承运人很难向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布弃货的收货人主张运费,承运人通常会依据该案准据法向托运人追偿。

  4. 其他费用。如垃圾处理费、清洗费、货物保管费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或都需承运人先行支付。

  虽然承运人遭受的以上损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87条和88条的规定行使卸货、留置权利而得到一定救济,甚至可以在拍卖货物未充分受偿的情况下享有对托运人的追索权,但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往往较难实现。尽管如此,积极主动行使上述权利,可能成为中船保承保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实务解决办法参考

  当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需要了解可以向谁、以什么理由、何时主张权利,以达到最大减损目的。

  1. 通知义务与弃货声明。承运人一旦获悉收货人确认弃货(需向其索要弃货声明)或者由目的港代理反馈无人提货,则应当将情况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提示滞箱费、滞港费增加的风险并要求托运人就如何处置货物做出表态。若托运人表明弃货,船东在索要弃货声明后依据目的港法律及政策在合理时间内处置货物。若托运人不予理睬,可以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并留下证据。

  2. 依据提单流转分辨责任主体。当提单未发生转让,托运人手中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方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如转卖、退运或弃货。当提单已经发生转让,虽然承运人可以选择不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但在中国法下,承运人仍享有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

  3. 关注目的港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应通过代理、协会通代多种渠道获取目的港疫情期间处置货物的规定、流程及码头堆存费的减免政策等信息。中船保目前了解到如吉大港及菲律宾港口的海关为解决港口拥堵问题,将在一定期限内(45天)拍卖未被提走的货物,而船公司的滞箱费可以在货物拍卖款中予以优先受偿(船方代理需向港口当局提出申请)。

  4. 注意承运人减损义务。以国内诉讼为例,托运人在抗辩承运人索赔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失时,通常会以承运人未尽到减损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如承运人未将涉案货物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未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拍卖超期滞留货物等。

  5.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承运人因向责任主体追偿无果或责任主体不予理睬而选择行使诉讼权利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及起算标准因不同法系、国家存在不同规定,在遇到案件时可以咨询当地通代或律师了解详细情况。以国内诉讼为例,最高院的判决可能更具参考意义,其确定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应从涉案集装箱免费试用期限届满后起算,时效期间为一年。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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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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