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舱通风路径
1. 承运人应确保船员熟悉货物管理要求,特别是熏舱和通风的管理要求。
2. 为了消除或减少汗水的形成以及造成相关货物损失的风险,基本的原则是要保持货舱内空气露点温度低于货舱结构和货物温度以控制船体和货物出汗,其中通风与否应基于“露点规则”或“三度规则”。装运大豆时由于货舱空间受限和熏舱等原因,很难测得准确的舱内露点温度,所以建议使用“三度规则”。“三度规则”仅需对比装货时的平均货物温度与外部空气温度(通常在驾驶台两侧读取)来评估是否需要通风,当外部空气的干球温度比装货时的平均货物温度低至少3℃时允许通风。船东在装运大豆时应给船舶配备红外测温仪,一方面测量装货时的货温,另一方面通过测得的温度监控货物是否在装船时存在自热风险。
3. 使用“三度规则”时尽管不需要测量货舱内露点温度,但仍应定时测量舱内货物温度,以便及时发现货物自热的情况;一旦发现货物自热,应第一时间通知托运人、租船人,并做好记录。
4. 至少每4小时(每班)测量一次外界温度以核实是否可以通风,天气的频繁变化会影响通风条件。
5. 大豆在装船完毕后进行随航熏舱的情况并不少见,船长应遵循租船人或熏舱员的书面指示决定通风与否。一旦熏舱结束允许通风,应第一时间确认货物状况,如有汗湿等异常出现,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运人、租船人,并在接下来的航程中对货舱进行适当的通风。如果货物进行了熏蒸,在没有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所有人员包括船员和岸上人员禁止进入货舱。
6. 在恶劣天气期间,如果海浪和雨水有进入货舱风险,应立即停止通风并关闭通风开口。停止通风的情况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以及《货舱通风记录表》。
7. 如果情况允许,应定期检查货舱是否有任何汗水凝结的迹象。通常检查下舱人孔盖反面或舱口围排水孔是较容易发现船体出汗的方法。同时,货物表面的状况应定期进行目视检查,以检查船体出汗或货物损坏的迹象。一旦发现有发热或霉变的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托运人、租船人,并做好记录。
8. 若在航程中货物发生自热和霉变,导致船体严重出汗,应第一时间通知租船人,同时船长仍应根据通风规则或托运人、租船人的指示尽可能进行适当通风,排出舱内温湿的空气以尽量减少舱内汗水的形成。对于只有自然通风或满舱的装载情况,若天气、海况和安全允许,可适当开舱进行通风减少船体出汗。
9. 由于油舱的过度加热,导致货舱内的大豆热损的事故经常发生,但同时温度的升高可能使水分含量过高的货物发生生物性不稳定而继续产生热量和释放水汽,从而增加发生汗湿的可能。所以,如可能装运大豆的货舱应尽可能远离油舱;如不可行,货舱邻近的油舱应避免加温或仅在需要时加温,且温度应控制在可以驳油时的最低温度为限以避免造成货物损坏。
准确记录通风
在实际营运中,由于通风记录有误和(或)不足,在发生货物湿损遭受货方索赔时,船东因此失去抗辩主动性的案例数不胜数。准确完善的通风记录对保护船东利益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发生大豆热损和湿损的情况下,证明船舶已采取良好通风有助于船东为归因于不良通风的货损索赔进行有力抗辩。船上通风主要记录在专用的《航海日志》和《货舱通风记录表》上。
航海日志
值班驾驶员有义务记录在值班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情以及异常情况,包括当时的天气和海面状况等。因此,为保障船东、承运人的最大利益,应把进行货物通风或停止通风等关键信息和相应时间妥善记录在《航海日志》上,以备不时之需。相关的记录应以最简单、清楚和适当的措词填写,以避免引起索赔人和(或)法官的质疑和误解。
货舱通风记录表
1. 每航行班对每个货舱分别如实准确记录《货舱通风记录表》里要求的内容,包括:外界和舱内的干湿球温度以及露点(采用“三度规则”时仅需测量记录外界干球温度)、装货时平均货温(采用“三度规则”)、毗邻货舱油舱温度、海水温度、货舱污水井测深(最少每天两次)、通风和关闭通风时间及相关备注。
2. 通风记录应避免与实测温度和露点数据相悖。
3. 熏舱等其他不安全原因禁止船员进入货舱时,不应填写货舱内不真实的干湿球温度以及露点。
4. 尽管正确通风程序被严格遵循,但由于受天气、熏舱、货物特性、积载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通风受限,货舱出汗有时仍不可避免会发生。为证明船东及其雇佣人船员已采取谨慎的通风措施,在备注栏里清楚简要和适当记录通风与否的原因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不允许通风的情况。
其他
1. 托运人、租船人关于货物的详细声明和货物质量证书,其中内容至少应包含:水分含量和通风要求。
2. 当船舶仅有自然通风装置时,最好能从托运人处获得书面确认作为船舶通风受限的通知,特别是在航程中货舱可能会出汗的情况。
3. 天气情况记录包括天气报告、气象传真等。
4. 熏舱时熏舱人或托运人、租船人关于通风的书面指示。
5. 船长的海事声明。
6. 货舱出汗情况记录以及向利益各方及时报告的证据:(1)熏舱结束检查货舱如发现有货物汗湿情况,或按熏舱人或托运人、租船人指示开启通风排除舱内有毒气体和开舱移除熏舱药物后发生货舱出汗时,船长应向利益相关方发送的事实声明;(2)由于天气原因关闭通风导致货舱出汗的情况;(3)尽管已严格通风,但仍发生货舱出汗时,船长的书面报告以及经托运人、租船人同意的通风措施;(4)航程中托运人、租船人关于通风的临时和附加的书面指令。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