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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租船合同中无单放货保函条款再审视

http://www.jctrans.com/ 2020-07-09 《航运交易公报》2020年第26期

导读: 航运实践中,承租人经常运用租船合同条款抗辩其在无单放货保函下的义务。

—— 简评“Miracle Hope”案

  航运实践中,承租人经常运用租船合同条款抗辩其在无单放货保函下的义务。英国高等法院于3月份宣判的“Miracle Hope”案即是如此。该案中,法院通过整体解释租船合同措辞,并运用弃权及禁反言理论承认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支持原告诉求。船东应引起警觉,并在订立租船合同时用明晰措辞来保障权益。

  案情概述

  船东与A(原告)签订定期租船合同,A与B(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B又将该船航次租给C。就无单放货保函事宜,A与B的租船合同有如下条款:

  “合同条款 33(6):如果承租人依本合同条款通过电传、传真或其他任何本合同条款中提及的书面形式请求船东按以下方式卸货时:

  (a)没有正本提单,和/或;

  (b)在提单上指定的卸货港之外的地点,和/或;

  (c)卸货数量不同于提单记载,

  则船东应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将货物卸下,但以承租人提供相应保函为对价,且保函措辞应参照船东在租约订立前发给承租人的保函范本。”在A与B的租船合同确定前,A未向B提供保函范本,但在无单放货前,B通过邮件请求A提供保函范本,A随后向其提供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的保函范本。依据IG范本,保函签发人有义务在船舶因无单放货而被扣押时,提供充足担保以协助放船,并提供充分资金以协助保函受益人处理相关索赔。B随后向A转发C的卸货指示,并要求A依据租船合同无单放货。

  涉案货物系通过信用证安排付款,银行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在未收到货款后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要求船东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船东要求A提供充足担保以释放船舶,A转而要求B依据租船合同条款提供相应担保,B拒绝提供担保并否定无单放货保函的存在。A诉至法院,申请禁令迫使B履行保函义务。

  无单放货保函争议的裁判

  B就本案共提出4个抗辩,其中2个涉及无单放货保函,即:A未依据租船合同条款 33(6)的约定及时向B提供保函范本,因此无权依据该款要求B履行保函义务;B未依据租船合同条款 33(6)的约定向A提供独立保函,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无单放货保函。根据B的抗辩和双方争议,法院做出如下裁决:

  1. A是否及时向B提供保函范本

  关于该争议,B提出如下抗辩:由于A未在租船合同订立前告知B保函范本,因此B无法知悉保函措辞。且A无法说清究竟该使用IG保函范本的A格式还是C格式,事实上2种格式都未曾发给过B;租船合同条款 33(6)赋予B商讨保函措辞的权利,如果A在租船合同订立前提供保函范本,B或不会同意“为释放船舶而提供担保”等措辞。

  法官认为,在租船合同订立后,B事实上已向A要求提供保函范本,A相应提供了保函范本,B随后依据租船合同条款 33(6)发出无单放货指示。因此,B在无单放货前已知悉保函范本的措辞,其随后继续请求无单放货的行为进一步表明其同意保函范本的措辞。法官不认为租船合同条款 33(6)要求A必须在租船合同订立前提供保函范本,只要其在无单放货前能提供保函范本即可。而且,从弃权与禁反言角度分析,B在租船合同订立后向A索要保函范本的行为,以及其随后援引租船合同条款 33(6)请求无单放货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弃权或共识性禁反言。

  2. 是否需要独立的保函

  关于该争议,B认为从租船合同条款 33(6)中“以承租人提供相应保函为对价,且保函措辞应参照船东在租约订立前发给承租人的保函范本”的措辞来看,A应当依据一份独立的保函向B提出请求,而B并未提供过一份独立的保函。

  法官认为,如果独立地分析以上租船合同条款的部分措辞,确实可解释出两种含义:第一,虽然租船合同订立前提供了保函范本,但在真正援引租船合同条款 33(6)而请求无单放货前,应再提供一份独立的保函;第二,合同订立前提供的保函范本即适用于其后发生的无单放货请求,而无需重新提供一份独立的保函。然而,法官认为以上租船合同的所有措辞应当被当作一个整体去理解。租船合同条款 33(6)并不要求B提供一份独立保函,而且,通过双方邮件往来以及后续行为来看,双方并不需要独立保函。即使需要,双方的一系列行为也构成弃权或共识性禁反言。

  综上,法官认为双方在无单放货前已存在有效的无单放货保函,A可依据该保函请求B履行相应义务。

  简评

  本案是承租人运用租船合同抗辩其无单放货保函下义务的典型案例,虽然保函范本的措辞对船东颇有利,且通常被并入租船合同相应条款中,但如果租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拟定不利,将导致船东很难请求承租人履行义务。如租船合同条款直接影响保函效力(类似本案),或租船合同条款影响保函的索赔时效、管辖权或适用法律,进而导致保函形同虚设。

  另外,本案是法官通过整体解释租船合同条款,并适用弃权与禁反言的衡平法救济从而支持原告观点,这显然存在一定诉讼风险,船东应对此提高警觉。

  1. 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各保函范本作为租船合同附件,并在租船合同相应条款中述及(各保函范本参考《2020/202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合同条款》附录3—6,内容与IG保函范本一致);

  2. 租船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保函的措辞皆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相应范本为准,当承租人援引租船合同条款而发出指示时,相应保函自动生效;

  3. 保函条款的效力独立且优先于租船合同条款。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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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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