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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航速油耗索赔伦敦仲裁的启示

http://www.jctrans.com/ 2019-12-19 《航运交易公报》2019年第48期

导读: 船东和租船人经常会因船舶性能、天气状况和租约规定等产生航速和油耗争议,通常当事双方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气导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解决争议。

  船东和租船人经常会因船舶性能、天气状况和租约规定等产生航速和油耗争议,通常当事双方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气导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解决争议。当下,当事方在订立租船合同时也会考虑通过聘请气导公司划分责任、解决争议。随着各种争议不断出现,租船合同对气导约定越来越明确,船东可以明确各项标准以避免争议。近期两起伦敦仲裁案裁决,面对相对专业的气导公司报告,仲裁庭仍做出有利船东的裁决。

  伦敦仲裁案例26/19

  该案中,船东与租船人就船舶航速油耗有关的一笔租金扣减产生争议。租船人根据气导条款聘请的气导公司报告,提出航速索赔并在租金中扣减。船东认为根据扣减条款,租船人无权做出租金扣减,船舶也没有航速损失。船东认为租船人给气导公司的指令可能有误,气导公司也可能忽略租船合同条款而用错计算方法。因此船东提起仲裁,向租船人索赔其扣减租金。

  租船人认为扣减条款是有关最后一期租金中燃油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禁止租船人对航速索赔做出衡平抵消,至少该条款没有排除租船人提出独立违约损害索赔。

  仲裁庭认定,租船人认为扣减条款仅仅是有关最后一期租金中燃油抵扣的规定完全改变了租船合同条款的含义。该条款第一句规定:“租船人仅有权从最后一期足额租金中扣除还船燃油金额”。因此该条明确禁止除该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任何租金扣减行为。其目的是确保租船人相关违约损失索赔是独立提出的,保护船东避免受到租船人以衡平抵消为由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中做出不合理扣减。除在船东要求下租船人代替船东支付的费用,以及还船燃油价格之外,该条款不允许做出任何扣减。因此租船人租金扣减不合法。

  关于租船人航速索赔本身,仲裁庭认为要确定是否存在航速油耗损失,须明确船东对于航速油耗的标准以及评估航速油耗的天气标准。租船合同说明条款规定满载时船舶最低速度13.5节,日油耗31吨,船东的保证应为好天气下船舶的最低均速为13节,相应日油耗为32.55吨。仲裁庭还将租船合同定义的“好天气”标准明确为5方面,即不超过蒲福风级4级;无甲板货;无不利涌浪;无不利洋流;道格拉斯海况3级及以下。如果好天气标准中一项或多项缺失,那么船舶在相应区间的航速油耗数据则不能用以考量。

  租船人主张船舶航速油耗评估应根据气导条款,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评估航速油耗机制,其核心为租船人聘请的气导公司。在当前争议中,租船人已经聘请气导公司并评估航速油耗,因此船东应当受其约束。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明确气导公司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英国法和租船合同的保证条款,其评估航速油耗时提及英国法下相关判例。气导公司报告准确摘取租船合同航速油耗保证,但是未参考“好天气”5个标准,且气导报告计入0.1节的洋流因素,将平均航速从13.03节降至12.93节,不符合租船合同当事方协议,也不符合船东保证,仲裁庭最终完全支持船东主张。

  伦敦仲裁案例27/19

  该案中,租船人根据气导报告计算时间损失和多耗燃油在租金中扣除。其报告表明航程中仅4天是好天气,而船东认为租船人提供的气导报告提及的4天并不能计入好天气,原因在于存在不利洋流,显著波高超过道格拉斯海况3级最大浪高,个别时间记录仅占全部航程约2%或1%,无法代表整个航程。另外,气导公司错误计入有利洋流降低船舶好天气标准。船东还认为气导公司将整个航程分成4段的计算方式错误。

  仲裁庭认为,气导公司报告将每24小时分成4个6小时区段,然后将4个区段选取的洋流数值简单相加后得到的有利洋流数值,那么该24小时区段的一天就被视作好天气。但仲裁庭注意到4个区段中有2个区段有不利洋流,如果计入该时刻洋流数值,则整体累加结果会显示坏天气。仲裁庭认为这与租船合同相违背,同时仲裁庭认为气导公司允许租船人根据有利洋流因素降低好天气航速是错误的。在租船合同条款规定如上的情况下,只有不利洋流因素需要被排除在航速油耗评估之内。同时,仲裁庭认为记录的波高超过租约中约定的标准也不应视为好天气,而不足一天的天气记录无法用来充分评估船舶在20多天中长达7000多海里的整个航次航速油耗表现。最终仲裁庭认为因没有好天气记录认定租船人无权主张航速索赔,同时仲裁庭还认为气导公司将航程分为4个区段来分析航速油耗表现的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

  分析与启示

  很多气导报告可能并没有考虑租船合同关于好天气的规定,而始终采用自己的计算方式。上述两案中,仲裁庭最终明确如果租船合同约定的好天气为“no adverse currents”,则逆流期间是不能被计入好天气的。在后一份裁决中,仲裁庭甚至进一步批评简单将每天的6小时数字加减得出该天是否逆流这一标准。

  上述两案都提到当合同没有约定顺流情况下的处理。根据裁决,此种情况下顺流不应该是计算好天气速度的因素,即顺流不应该被扣减。虽然早期裁决有不同结论,但近期伦敦裁决都支持这种观点。

  裁决涉及衡平抵消可以通过明示条款排除;多长时间的好天气能够作为衡量整个航程的样本;一个航程不宜被分为太多段去评估等。

  船东不要急于聘请第三方气导公司以驳回租船人提供的对船东不利的气导报告。因为气导错误可纠。

  尽管伦敦仲裁裁决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实践中的争议解决、法律分析依然有参考价值。气导报告一般确实具有专业性和客观性,但租船合同具体条款规定更重要。在租船合同条款对好天气选取标准、洋流计入因素、航速油耗计算方法约定足够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的合意。因此建议船东在订约时尽可能将相关细节标准明确,以达到避免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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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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