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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2017年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附案例)

http://www.jctrans.com/ 2018-08-16 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

导读: 2017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提升海事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国际航运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6.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Mendoza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艾伦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Catalina)”轮二副。2016年5月,“卡塔利娜”轮从中国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艾伦值班驾驶“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象山沿海水域时,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艾伦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并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扣翻、沉没,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某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卡塔利娜”轮所有人波尔萨利船运有限公司(BorsariShippingCompanyLtd)共赔偿死亡和失踪人员近亲属人民币2245万元,被害人姜某某等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艾伦案发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艾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艾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第一宗海事刑事案件,是落实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该案的顺利审结,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新篇章,为探索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管辖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审判实践表明,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海事刑事、海事行政、海事民商事相关案件的协调处理,也有利于涉海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7.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TransLinkLlp)与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日本联盟公司为运输一批民生热电设施,委托运达公司办理从日本横滨港经海运至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再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的货运代理事宜。货物自日本横滨港运往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后,按计划应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达公司以联盟公司的关联企业案外人SoyuzTransLink(Dubai)欠付其费用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货物运输事宜,致使货物长期滞留连云港。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并发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后,联盟公司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运达公司向其交付涉案货物。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运达公司系安排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货物经海上运输抵达连云港后,运达公司并未按计划办理铁路运输事宜。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了货运代理费,并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货物交付联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货物已在连云港滞留半年,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联盟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责令运达公司立即向联盟公司交付涉案货物。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强制令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及欧亚班列的海陆联运货运代理合同中产生了纠纷,因涉及多个国家,国际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的制度功能。涉案货物是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供电及冬季取暖的重要设备,在连云港滞留近半年,如不能及时运输出境,将按照海关规定被处以罚款、强制退运甚至罚没。上海海事法院及时作出海事强制令,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与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中国法院的及时救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上海海事法院发来致谢外交照会。

  8.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0日,温州海事局接到报警,在瓯越大桥下游发现一艘船舶搁浅。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无证书或标识,也无船员在船。经救助,温州海事局于当天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船坞内,船上油品转驳存放。经进一步调查,未找到该船船东或船员,遇险船舶也无任何证书或身份标识,船舶所有权情况无法证实,也无任何人主张权利。温州海事局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为1年,船舶及船载油品长期存放,将持续发生保管费用,造成财产贬损,温州海事局申请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保留所得款项。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无名船舶及油品各以人民币10.7万元和62.4万元拍卖成交。涉案无名船舶由买受人买受后,在温州海事局的监督下被拆解处理。公告期满后,因无人认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船舶及船载油品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保存、拍卖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为依法及时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和船载货物提供了可行办法,为有效解决无人认领、无人管控船舶及船载货物处置难、保管难等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司法途径。第二,为打击海上走私等非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油品、冻品等走私猖獗,一些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弃船弃货,船舶因权属不明而难以处置,制约了海上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通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提前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及船载货物,并在海事部门监督下进行拆解,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堵住船舶和货物再次流入市场的漏洞。第三,能动司法,及时处置无主财产,避免保管费用和风险持续增加。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诉讼中拍卖船舶和船载货物的规定,在公告期间裁定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减轻了执法部门因保管和处置船舶及船载货物而带来的财政负担。

  9.哈皮那船舶公司(HarpinaOwningCompanyLimited)与江苏天元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和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6月份,希腊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CardiffMarineInc.)以其设立的包括哈皮那公司在内的六家单船公司名义,与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天元公司、新扬子公司、扬子公司等分别签订六份船舶建造协议。双方除第一艘船舶正常交接外,其余五艘船舶均存在争议。2017年3月1日,哈皮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三被申请人立即交付“世外桃源”轮。同月16日,哈皮那公司又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此外,围绕其他几艘船舶的建造合同,相关各方还有3起在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以及1起在英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裁判结果】

  在武汉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哈皮那公司等支付涉案款项、扬子江公司交付涉案船舶;哈皮那公司永久性地撤销英国伦敦仲裁并负担全部仲裁费用;双方当事人就本和解协议所涉事项不可撤销地相互放弃主张。为保证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武汉海事法院于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按期履行了各自义务。本案调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和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按照本案调解模式,就其他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也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国际航运市场持续走低背景下发生的涉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具有如下典型意义:第一,践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纠纷涉及多国当事人,通过一般诉讼程序解决耗时费力,执行难度大,武汉海事法院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确立了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和解决纠纷。调解结案,不仅使哈皮那公司及早将20万吨级的“世外桃源”轮投入运营,也避免了天元公司等可能面临的船舶营运损失索赔。第二,涉案纠纷的顺利调解解决,为卡迪夫公司和扬子江公司之间的诸多国际仲裁和诉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处理思路,在当事人都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上,借鉴中国调解经验,最终解决了系列国际纠纷。

  10.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诉西达克凌公司(C Duckling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宇造船与利比里亚JE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为买方,大宇造船为建造方。履约过程中,买方变更为马绍尔群岛的西象公司,巴拿马的西达克凌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加入履行买方义务。大宇造船与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西象公司承担第一笔30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西达克凌公司承担第二笔18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三方随后在英国伦敦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西达克凌公司以其所有的“金鹅”轮(M/VGloryComfort)分别为付款义务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第一、第二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并在巴拿马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因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未能如约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该仲裁裁决已被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因“金鹅”轮另案被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大宇造船进行了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受偿抵押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确权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案船舶抵押合同以及船舶抵押权均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根据巴拿马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宇造船享有船舶抵押权。相关主债权已被伦敦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且该仲裁裁决已由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青岛海事法院终审判决大宇造船对西达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权,可自“金鹅”轮的拍卖价款中依法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确权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案件涉及来自韩国、利比里亚、巴拿马、马绍尔群岛等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抵押合同签订于英国伦敦,主债权涉及伦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有关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依照船旗国法律认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确认了在国外设立的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案的成功处理,显示出中国法院依法查明适用外国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我国海事司法公平公正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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