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业
加入WTO对中国商品流通业的影响
www.jctrans.com 2004-5-2 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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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采取的开放措施
在中美、中欧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涉及商品流通领域的内容是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分销服务”部分,包括四个部分: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
在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和国产品批发业务,并在3年内逐步取消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面的限制。
在零售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绝大部分商品的零售业务,并在3年内逐步取消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但经营某些重要商品的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必须由中方控股。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在2003年前取消所有限制。同时,协议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维修等售后服务。
中国商品流通业的对外开放,是从1992年7月开始的。当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了20个合资项目。除此之外,一些地方还自行批准开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中国商业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的不到十年,但对我国的商业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首先,外商带来了国内商业零售企业短缺的资金。
其次,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从试点城市已经开业的合资零售企业来看,不仅在商场设施、购物环境、商品质量等“硬件”上属于一流,而且在营销观念、管理模式、服务文化等“软件”上更有特色。
再次,外商利用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此外,适度引进外资还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诚然,在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定的压力。同进入我国商品市场的外商相比,我国的流通企业在资金实力、营销方式、流通技术、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外商在我国市场开办零售企业以后,周边的国内零售企业一般都感受到较大的压力,销售额和利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继续扩大开放市场,国内商品流通企业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但是,尽管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中利与弊并存,但综合分析无疑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国务院决定继续扩大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是完全正确的。
加入WTO对流通企业的影响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分销一直是外国代表团非常重视的问题。我国开放分销领域,首先受影响的将是中国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当然,对国内的商品分销企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1、中国商品零售企业所受到的冲击是有限的,大体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首先,从目前外商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现状看,外商投资在国内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尚不会对国内市场构成大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99年全部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零售额,只占当年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6%。加上各地变通成立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只占全国消费品市场份额的2.6%左右,这对整个中国消费品市场的影响是很小的。
其次,从目前中国政府开放国内市场的政策看,总体上已经接近加入WTO所作的承诺。中国的商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步子很快,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目前,我国在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开放的地域和数量方面,现行政策已经超过了中美协议书中的内容。同其它一些原来对外开放程度较低的行业相比,商品流通企业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冲击肯定会小一些。
再次,从目前中国市场的竞争形势看,不利于新的流通企业包括外商流通企业进入。不可逆转的买方市场状态,众多流通企业的激烈竞争,持续两年多的零售价格负增长局面,不断下降的流通平均利润率,不仅给中国的流通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困难,对外商投资流通企业同样是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投资流通企业,不少仍然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近两年外商在中国开设零售企业的势头,已明显不如前些年。
2、中国商品批发行业受到的冲击,将远远大于对零售业的影响。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现状看,国有商业批发企业自80年代中期日用工业品市场开放以后,一直处于困难的境地,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全行业亏损已有多年,近4年的亏损额超过了国有商业零售、餐饮、商办工业企业的盈利额,造成国有商业企业全行业亏损。国有物资企业在1994年生产资料市场发生变化以后,已经连续6年全行业亏损。相比之下,国有零售企业一直保持经营盈利,在大中城市中仍然处于市场销售的“龙头”地位。实力不同,与外商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自然不同。
(2)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看,随着信息和交通条件的进步,批发企业的商品辐射半径,从理论上讲是无限的。如新的电子商务浪潮,将主要B2B(即企业对企业)的领域发挥优势。加入WTO后,将允许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建立法人销售机构,在国内批发其产品,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这必然会从现有的国内批发企业中再夺走部分市场,加剧批发企业的困难。但是,零售企业的服务半径是有限的,再大的商场也主要是为商圈内的消费者服务。如果商店规模过大,超出了当地购买力的限度,在经营上反而会遇到困难。外商如果想在中国零售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必须设立数量众多的商场,而这决不可能是一日成功。相比之下,零售企业的回旋余地要更大一些。
3、中国加入WTO后,对城市的冲击要大于对农村的影响,对发达地区的冲击要大于对中西部的影响。
一般来说,率先进行改革的地区和行业,承受外商冲击的能力要更强一些。但是,这个论断是建立在外商平均进入各地的条件上的。实际上,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好,市场机会多,购买力强,开放以后外商将把投资商品流通企业的重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使得这些地区的商业企业受到远比中西部地区更大的冲击。除了少数经济实力特别强大、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为目标的外商以外,多数外商将继续把中国东部的大中城市作为投资重点,开设合资合作流通企业。除非中西部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吸引,短期内外商流通企业暂时不会大举进入中西部地区的市场。
流通领域加入WTO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根据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将在加入WTO后的3-5年内,逐步取消对外商进入中国国内商品市场的一切限制。中国国内的商品流通企业,必然会受到更大的压力。但是,从国外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加入WTO以后,自己的国内产品市场完全被外商垄断,在大国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先例。目前,我们正在加快商品分销体制改革,并根据国际惯例完善有关的法规,使中国的商品分销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更好地适应新的竞争,同外商投资者共同发展,取得“双赢”。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紧迫感,采取积极的措施,除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以外,应采取以下对策:
1、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按照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现行的对外商的市场准入限制条件,包括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投资比例限制、经营方式(零售或批发)限制、企业形式限制(单店或连锁经营)等,都将在几年内取消。但是,在多数发达国家,外商进入这些国家从事国内贸易,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除了企业竞争能力本身的原因以外,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作出规定,对设立新的大型零售商店进行"经济需求"方面的审查,审查的标准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的影响和对交通环境的影响,新开店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等等。审查工作有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有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当地议会议员、当地商业企业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承担。当然,这种审查对本国的投资者也同样适用。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逐步取消对外商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后,通过国际通行的办法,进行政府必要而有效的控制。对于一些条件不够成熟暂时无法立法的内容,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标准进行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市场准入方面的标准。
2、尽快制定商业网点的设置规划,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为增强操作性,应由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其中包括网点数量、业态结构、网点规模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这项工作有一定难度,但不是不可能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粮店、副食品的设置分布有着严格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按照不同业态和不同规模网点的商圈范围,主管部门应该可以制定出这样的规划。
商业网点设置规划要体现结构宏观控制的原则,引导外资投资于国内企业无力经营或缺乏经验的环节,如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中心等。在网点规划中,对大型仓储式综合商场应该特别关注。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采取“现金支付和自选自运”方式的仓储式综合商场,具有极强的销售扩张和价格支配能力,对国内中小零售商和生产厂商都造成巨大的压力,目前阶段不宜再大量发展。商业网点规划经过详细论证之后,可以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予以正式确认,公布于众。这样,当一个地区的商业网点已经达到标准后,一般不再批准开设新的网点,但对经营不善的网点可以用经济手段迫其退出,改换新的企业经营。这个规划对待内资和外资的网点一视同仁。随着经济的发展,规划可以及时进行调整。
3、加快国有流通企业改革的力度,提高国内流通企业的竞争力。
目前,在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中,虽然国有及国有控股消费品流通企业的市场份额,只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但是消费品零售总额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仍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零售企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的市场份额,仍占社会生产资料消费总额的70%以上。为了培育能在国内市场上同外商竞争的企业,不可忽视对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
内贸重点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除极少数承担国家调控任务的企业外,其它都应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提升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形成一些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内贸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其他国有内贸企业,要坚定不移地进一步放开搞活,实行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出卖等多种方式的改革,可将大部分推出国有序列。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成为大型连锁企业和代理制试点单位的网点,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在国有小企业已经改制90%的基础上,把改制的重点放到中型内贸企业。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流通企业大多背负沉重富余人员、历史债务和政策性亏损等包袱。如果国家不采取一些支持政策,相当一批国有流通企业很难进行资产重组等深层次的改革。但对于国有内贸企业自身来说,必须眼睛向内,努力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制度,特别是要狠抓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推广集中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堵塞漏洞,降低费用,增加效益。
4、大力推进营销改革,发展新型营销方式。
21世纪被称作是知识经济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经营观念、营销方式等,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乃至决定性作用。当前买方市场使得紧俏商品不复存在,商品货源竞争的重要性逐步下降;持续两年下降的零售价格指数,使得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在这种形势下,营销方式的竞争对流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分销企业必须顺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跟上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步伐,全面推进营销改革和创新。
从目前我国分销企业的现状来看,营销改革要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电子商务;二是物流配送;三是特许经营(详细内容见本刊2000年第5期第7页)。
5、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品分销管理和协调机构。
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有多个政府部门涉及分销领域,包括内外贸、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新闻出版、药品管理等,尽管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而在研究制定分销领域的政策时无法进行整体考虑,而且遇到不同意见时协调难度很大。应该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理顺商品分销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管理内外贸、统一协调分销领域各种问题的政府管理体制。 -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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