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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

  • 政策支持力促中小流通企业发展

    www.jctrans.com 2004-4-6 7:41:10

  •     来自: 市场周报

    “中小流通企业是流通业的主体,约占全国流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实现的销售额约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0%以上,并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日前,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以数字的形式肯定了我国中小流通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拉动民间投资、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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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长期以来,中小流通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在发展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其健康发展。为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提出了《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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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消息称,为了加强与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商务部已经将以上《指导意见》转交给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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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指出,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指导意见》能够正式出台的话,必将为改善中小流通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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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增强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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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在商业零售领域,小零售店的失败率为85%,而特许经营的成功率为90%。目前,全美零售业总额的60%以上是由特许经营店提供的。因此,中小流通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与名牌企业合资合作,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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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活力,成了《指导意见》的首选。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中小流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着重发展特许加盟和中小企业间的自由连锁,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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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应大力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的知名品牌。弘扬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引导企业实行错位经营,转变经营方式上陈旧雷同、缺乏服务品牌和打“价格战”等低层次竞争的状况,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流通业态,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联合、合作、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优势中小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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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离不开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引导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加快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制,在中型流通企业中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集体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中小流通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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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商务部提出,应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改变店容店貌,积极应用计算机管理等现代化手段。“认真落实好国家有关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其技改投资、购置设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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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中小流通企业活力,还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大中城市及沿海地区的城镇,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组改造传统流通服务业的同时,着重发展现代流通业和新兴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商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适宜中小流通企业成长的行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不断创新流通业态,不断增加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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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城镇,在积极发展社区商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同时,要注意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的中小流通企业,注重改善当地流通和服务的条件,大力吸纳、转移农村劳动人口。农村地区,要积极鼓励创办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的中小流通企业。鼓励优势流通企业改造现有农村流通网点,提高农村流通水平。积极发展“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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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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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引导而言,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中小流通企业来说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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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市场准入、专营商品和服务的指定经营、土地使用等方面,除国家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中小流通企业应能享受对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要简化中小流通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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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流通企业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应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商务部也提出,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基金,或在政府统一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重点扶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扩大经营服务规模、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到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造和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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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大型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包袱问题,中小流通企业中同样存在。如何降低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制成本呢?《指导意见》列出了具体的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商业用地变现、流通企业国有资本减持、转让以及财政拨付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费用以及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不足支付的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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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两会上,《商业大店法》所传达的是6000万商业从业人员的呼声,更是中小流通企业的呐喊:应将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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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指出,应该结合城市发展和城区改造以及新建居民区的开发,合理规划大中小商业网点布局,通过实行设立大型商店的听证制度等,控制大型商店的过分扩张,促进大型商店与中小店铺的协调发展。要合理安排中小流通企业的用地,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生存发展空间。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保证符合规划的中小流通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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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用电一直是被国内流通企业视为对自己的“商业歧视”。全国人大代表、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爱群曾提出,商务部要为流通业争取一个公平的待遇,“在一个城市里面,第一产业用电可以优惠一些,二、三产业之间,我觉得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不能有一个商业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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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研究解决流通企业用电价格大大高于工业企业的不合理现象。”《指导意见》给出了答复,提出要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实行延长经营时间等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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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研究员指出,内外贸一体化的问题是一个企业自主选择的问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内外贸长期处于人为分割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流通企业特别是中小流通企业如果想开展外贸业务,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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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的组建无疑促进了这种尴尬问题的解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支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企业的融合,打破大宗商品内外贸分割的经营管理体制。鼓励中小流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国内经营,促进内外贸企业合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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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到2010年,中小流通企业的数量进一步增加。中小流通企业销售收入和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争取年均增长9%以上。”商务部为中小流通企业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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