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华
无论港口企业采用哪种方式融资,都是为了获取资金推动项目建设;信托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让上亿居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因此港口与信托的结合,前景非常广阔。
港口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港口融资是指根据港口投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筹措一定量货币或其他资源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
然而随着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传统的融资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突破和创新一些新的融资方式。企业要灵活运用新型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成本。
基本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融资是指企业或特定金融机构以发行信托的方式为指定项目进行融资,其原理就是项目发起人因资金短缺,依托信托机构搭建融资平台,即信托机构根据具体项目设立信托计划向社会筹集资金投入到项目中去。
从融资的角度看,购买信托计划者就是项目投资者,信托机构是投资者的代理人,充当的只是融资的工具:在这个融资过程里形成了信托行为,信托计划购买者实际就是信托关系里的委托人,信托机构则是信托关系里的受托人,信托机构通过发售信托计划汇集的资金就是信托财产,把信托财产投资项目获取收益就是信托目的。这种基于信托业务的融资方式就是信托融资。
一是融资速度快。信托产品筹资周期较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所花时间成本相比,信托融资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主商定即可,发行速度快,短的不到三个月。
二是融资可控性强。中国法律要求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这使得信托资产与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以及破产风险相分离,具有局部信用保证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信贷和证券发行都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信用风险只能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来防范控制。
三是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信托融资的规模往往很有限,这一特点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吻合。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和规模较小,对融通资金的需求量也很有限。因此资金募集的水平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应,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运用优势
以资产信用为基础,完善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和渠道
传统的融资模式,不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信用基础都是企业的整体信用,而对于拟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则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
这虽然便利了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融资,但也阻碍了资信历史记录欠佳的企业为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融资。
运用信托方式融资,不再以信用主体的整体信用为支撑,而是以信用因素中最客观、最具有可控性的资产作为信用保证,大大减少了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
信托融资方式不仅丰富了融资工具的品种,也扩展了金融工具或融资方式的信用基础,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表现。
以结构性设计为手段,显著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信托融资的运作过程就是委托人将缺乏流动性的原始资产委托给信托企业代为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开发设计出相应的信托产品,通过担保等措施提高信用级别后,出售给不同投资者,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可见,信托融资运作成败的关键就在资产交易结构性设计的成功与否。
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结构性设计,信托融资机制才能将资金的供求双方巧妙地衔接起来。
现实中由于潜在的投资者缺少企业需求资金的信息,一方面,大量拥有资本实力的投资者因找不到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投资而使资金外流或闲置;另一方面,一些拥有高质量资产(项目)的企业也无法吸引到急需的资金。信托融资方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方法,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化重组,将信托财产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工具,赋予企业非流动性资产以显著的流动性,从而使拥有高质量资产或拥有前景良好项目的企业能够获得急需的资金,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向运行效率较高的企业转移,并打破了资产组合的地域和行业集中限制,使融通渠道大大畅通,有助于资金配置效率的优化。
以表外处理为特征,优化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
信托融资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方式,资产信用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会计报表的表外处理。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或股票,都不可能作表外处理,所获得的资金必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将直接增加负债,发行股票则增加所有者权益。
而信托融资却不反映在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增加负债也不影响股权结构,这一表外处理的方式改善了委托人的实际资产负债结构,且并不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因此,该融资方式对企业采取其他方式再融资不会产生障碍。
利用方式
信托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一定期限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港口企业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以贷款方式交付给港口企业,用于港口项目建设,港口企业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这种方式设计简单、操作方便,操作流程与商业银行贷款类似,所不同的是资金来源不同。
债权信托
银行将现有港口企业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也可称为是一种准资产证券化形式。信托以购买信贷资产的途径,间接参与港口企业。
股权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港口企业,使企业拟建项目顺利进行。
常用的做法有股权投资、阶段性持股、优先股、阶段性优先股,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阶段性持有优先股,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的回报,无意介入港口企业的开发经营,也不要求与港口企业分享最终利润成果。
信托介入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要基于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投资额较高、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由于单一项目资本金额较大,一般在几千万或上亿元,个别项目甚至为几十亿元,而港口企业自由资金不可能全部只投入在一个项目上。为此,可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发行股权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对港口企业增资。这不仅可使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还可调整港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既满足港口企业建设项目资本金的需要,又没有失去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受益权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的信托财产衍生的权益优先享有权,对投资者发行受益权凭证,募集到资金后再让渡给港口企业。
这种融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几乎可以不用额外的担保,是资产证券化的有益尝试。
它以港口企业资产的未来预期现金流入作为信用基础,去化解让渡资金使用权中的风险,使资产的有形价值向无形价值延伸、扩展。
前景广阔
《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信托投资正逐步被广大投资者认知。
2009—2012年信托融资规模由4.364亿元上升到12.845亿元,呈大幅上涨趋势。
从港口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判断,信托在港口企业融资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渠道。
无论港口企业采用哪种方式融资,都是为了获取资金推动项目建设。而信托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依托自身经营范围广、手段灵活的优势,为港口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为金融市场增加更多的投资产品,也可让上亿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较好地满足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达到“三赢”的目的,其前景是非常广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