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琳
(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150001)
摘要:第三方物流作为实践中降低成本的“第三利润源泉”,被彼得杜拉克誉为“经济界的最后一块黑大陆”,愈发被各国重视。分析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物流业的法律监管现状、准入制度、行业协会等,对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法律监管;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148-02
收稿日期:2010-12-07
作者简介:黄琳(1984-),女,内蒙古乌海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
第三方物流作为实践中降低成本的“第三利润源泉”,被彼得杜拉克誉为“经济界的最后一块黑大陆”,愈发为当代中国所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物流外包逐步深入,第三方物流技术成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与之相适应,发达国家相继构建了适合本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府监管体制,针对物流市场失灵之处,进行适当的干预,日见成效。
一、国外物流业的法律监管现状
发达国家对现代物流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得较早,理论也比较成熟,政府监管部门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和合理规划。
日本早在1966年就编制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目的在于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资流通设施的合理布局。根据这一法律,把拥挤在大城市中心部位的流通设施向距离市中心20公里左右的郊区集中搬迁。1968年,日本通产省、国土交通省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对日本流通系统化的概念、商流、物流、信息流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1990年通过的《物流二法》为第三方物流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99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日本在全国22个城市中建设了24个流通团地,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租赁、定货、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为日本产品的大量出口作出了杰出的后勤贡献。
就相关物流监管法律而言,日本法律比较齐全,主要包括:综合型物流发展法规、物流节点规划与建设类法规、陆海空交通运输(交通运输论文)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类法规、信息技术与标准化类法规等。
目前,美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联邦机构或部门来监管物流。虽然,组成物流服务的基本运输服务一般是由联邦政府来制约,但对物流服务提供者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专门管束。从政府架构上看,美国运输部统辖着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联邦航空局、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铁路管理局、联邦运送管理局、海运管理局、海岸警备队等政府机构,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各负其责,各自管一摊。但考虑到21世纪的第三方物流发展需要,美国政府正在酝酿筹建“大运输部”,作为比较集中统一管理物流主要交通运输环节的机构。“大运输部”这个概念反映了现在运输各部门之间的统一融合。该思想将是美国建立21世纪运输部的指导思想。
王微在《政府与行业协会在物流发展中的作用》一文中说,物流市场需要规范,一是靠政府,二是靠中介组织,如协会、学会等。协会与学会起着政府不能起到的作用,可以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1970年,日本分别成立了日本物流管理协会(Japan LogisticsManagement Association,JLA)和日本物流管理委员会(Japanese 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JCLM);1992年6月10日,两个组织合并设立日本物流系统协会(Japan Institute of Logistics Systems,JILS)。日本物流系统协会是经通产省和国土交通省认可,由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三方共同组成的专门从事物流发展研究的全国性行会机构。虽然JILS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它与仅由对物流管理感兴趣的人士组成的学术团体(如美国物流管理协会)不同。日本物流系统协会除了具有学术研究功能外,还在政府引导和授权下参与物流管理工作,并由此成为政府物流管理体制下的有力助手。
美国民间性的物流行业组织在美国物流管理体制中占一席之地,但它们的主要意义并不是监管机构,而是一种由对物流管理感兴趣的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其灵魂一直是“物流管理”。目前,该委员会仍然是全世界物流领域最具权威的组织机构。该协会主要从事学术活动并趋向于理论研究,经常性的主持物流培训集会,并且提供物流方面的书籍及物流相关数据。美国管理协会更趋向于学术和理论方面的研究,而不是实践。
反观我国,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第三方物流在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内迅猛发展,各种物流公司、物流中心不断涌现,规模不断扩大,并快速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而随着中国2005年物流市场的全面开放,跨国物流巨头纷至沓来,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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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合格的物流企业在收到货主的钱款或货物之后逃之夭夭;
部分不合格的企业不停地改头换面,多次进出物流市场,扰乱物流市场秩序;
部分不合格的企业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能力,也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设备,在从事物流活动中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等。这些第三方物流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严重困扰着物流产业进一步发展,其中政府监管问题尤为突出,不加以合理解决最终会为制约第三方物流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外部瓶颈。
二、国内物流业的法律监管现状
(一)对物流法律法规和实务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分析了现代物流服务中货物包装合同、仓储合、运输合同、保险(保险论文)合同、物流管理、物流系统技术操作等方面的案,对物流活动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论述;同时,阐述了与货物销售有的法规公约与惯例,与运输、包装、仓储、配送、装卸、搬运相关的法及公约,并对物流的组织行为、经济调控和物流争议救济程序法律度等提出建议;另外,对我国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物流主体的市准入制度、各种运输方式的相关法规和实务及物流争议解决的法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对第三方物流市场政府监管的研究由于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还在刚刚起步,物的市场管理还不完善,我国的政府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等承担着大部分的物流服务,尤其是我国的中西部,几乎是完全依靠些部门。这些部门虽然都声称自己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但是在一定件的冲突下,实际上仅仅代表了部门的利益。由于代表的是部门的益,这些物流运输负责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得各部之间的联系少、协调性差,部门的利益超出了国家的利益,从而造了资源的很大浪费,不利于我国物流成本的节约。
国内部分学者阐述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及在物流发展中的导、规范和监管作用,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意义;介了日本在物流业放松政府管制,根据物流市场自身的发展特点,准定位政府在市场中的职能范围,为我国物流企业市场的发展在政制定政策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有一些学者阐述了物流企业场准入制度在促进物流市场组织结构的转型、规范和约束物流企滥设的行为、提供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依据、培育适格的物流市场体、促进物流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阐述了我国物流市场准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启示
在市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科学技术迅速进步的现代经济条件,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形成发展起来的现代物流的重要形式和发展方向,第三方物流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综合第三方物流的政府监管法律问题的已有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美日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立法严格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物流监管中的职能范围和定位、执法机构,建立科学的物流监管体制,大力支持物流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并积极发挥其作用,推动了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2.美国民间的物流行业组织虽然不是政府监管的辅助性机构,但其通过对物流理论的研究、传播和创新(创新论文),在促进物流理论的发展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物流行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日本物流系统协会除了具有学术研究功能外,还在政府引导和授权下参与物流管理工作,发挥着监管作用,并由此成为政府物流管理体制下的有力助手。
3.大多数学者在分析了国外第三方物流的政府监管现状后,从法的移植角度提出了我国可借鉴的经验,即放松政府规制、通过立法定位政府职能范围、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等,却没有从我国物流业的本身出发,寻找适合我国物流市场政府监管完善的途径。
4.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系统产业能否发挥其所具有的“第三方利润源”的作用,不但取决于物流产业内部治理完善与否,而且还受制于外部宏观环境。市场与政府不是非此即彼、舍我其谁的水火不融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融为一体的关系。无论是基于化解物流风险、克服物流市场失灵,还是基于预防物流交易机会主义等,都需要政府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物流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以克服其盲目性和局限性,因为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能决定了必须正确处理与市场、物流协会和物流企业间的关系,规范地行使经济职权,以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当然,政府不是“万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不是“强权政府”而是“限权政府”,为了实现经济民主与经济法治,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管制度,加快实现第三方物流市场政府监管的法治化进程。考察美日等发达国家第三方物流市场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历程,政府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随着政府经济职能界定的日趋合理,经济职权行使的日渐规范,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物流发展实际需要的政府监管体系。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物流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十一五规划中就提到国家支持发展物流业并给予财政支持等,各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扶持物流业的发展,其中上海提出要建立国际航运中心,与此相适应,上海在信息系统、公路等方面加强建设,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正在为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