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轮10月8日靠国内某港,靠港后PSC上船,发现一个救生筏检测报告,已于10月5日到期,PSCO问船长:是否有检验安排?船长回答:不清楚。实际上公司已经安排检测。后来PSCO扩大检查,并开具三项缺陷滞留,此项缺陷为三项滞留缺陷中的一项。
2,某轮,原来持有的DOC长期证书2015年8月份签发,2020年7月份到期,船舶种类只有BULKCARRIER。2016年该管理公司新增一条GENERALCARGO,经过审核,船级社重新签发了2021年7月份到期的长期DOC证书,新DOC船舶种类包括BULKCARRIER和OTHERCARGOSHIP。新签发的DOC副本送到船上后,船长也没细看新、旧证书有什么区别,就放到了一起,船到日本,PSC检查时发现船上持有两个到期日不一样的DOC(当时PSCO没注意到两本证书中船舶种类的区别),问船长什么原因,船长竟然说不清为什么,引起PSCO的怀疑。最后验船师直接和PSCO通电话才解释清楚。
3,某轮10月28日在国外某港被滞留,PSCO要求船级社在三个月内做SMC附加审核。11月29日,审核员登船审核时,发现船长没有按体系要求,在船舶滞留后做船长管理复查,这从ISM规则要求来看,是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
上面的缺陷,问题都出在船长身上,船长的责任心、对证书文件的管理、和公司的沟通、和检查人员的沟通、对规则和公约基本要求的理解等等,哪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会在检查中被发现缺陷,影响船舶正常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