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
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
6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进口。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不得延期。
6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