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省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重新备案(备案号为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工作,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管理的具体事务继续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承担。请航道分会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质量。
二、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负责内河航道、沿海航道(含进港航道)管理与养护的机构以及长江航道局等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写,确保数据科学准确。
三、各统计单位应在次年2月15日之前将上年各项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报表、有关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数据分析和建议等一并报送航道分会;航道分会在次年3月1日之前将年度综合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局。
四、航道分会联系方式(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