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和加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6月30日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队伍建设,规范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注册、培训、考试与发证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事小型公务船舶是指隶属于海事管理机构,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
(一)长度小于30米;
(二)单机主机功率在750KW以下;
(三)总吨位在100GT以下。
本办法所称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
第三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的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的适任管理。
第四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注册
第五条 注册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属于本海事机构的在职职工。
符合以上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船员信息采集后,予以注册,签发船员服务簿。
第三章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第六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实操培训在船上实施。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理论和实操培训大纲(附件1)由中国海事局统一颁布。
第七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的理论培训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开展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理论培训的机构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附件2)。
全日制中专以上航海技术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理论培训。
第八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的实操培训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船上培训的船员应如实填写《船上培训记录簿》(附件3),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四章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九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完成理论培训后,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员可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船上培训。
完成船上培训后,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员可申请参加实操考试。实操考试重点评估船员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船舶操纵、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十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科目、大纲见附件4、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的,由船员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考。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均可以补考三次,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理论和实操考试成绩均失效。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全部通过的,成绩5年内有效。
第五章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发证
第十三条 负责操纵海事小型公务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的航区分为沿海航区和内河航区。
第十五条 取得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注册;
(二) 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 通过适任考试,并在考试通过后,完成不少于三个月的船上见习,且在见习期间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有3年及以上水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的,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直接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长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者船员体格检查表(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
(三)培训记录簿。
第十七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 持有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有效条件,在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见习后,可以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海船、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可作为相应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职务晋升或到期换证的资历。
第二十一条 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以及更换服务单位的,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或者换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补发、换发的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可直接换取相应航区的小型公务船舶船长适任证书;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超过3年的,可直接换取相应航区的小型公务船舶船长适任证书;水上服务资历未满3年的,可直接换取相应航区的小型公务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六章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所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考核机制,定期评估船员的适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海事小型公务船舶配员应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至少配备两名持有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第二十六条 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签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