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磋商,决定从2016年6月起启动2015年度“平安工程”冠名工作。请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冠名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第二、三、四批部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名单或2013年、2014年、2015年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名单,或省级年度考核评价等级结果为“示范”,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申报“平安工程”冠名。交工验收3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具体申报资格条件详见《通知》有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附件1),提交申请文件与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分别单独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填报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推荐函,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平安工程”冠名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平安工地长效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认真组织材料受理、审查,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反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