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
(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摸清截止到2016年4月底处于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港口工程项目底数,并将排查结果填表后报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省范围内项目排查结果,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部水运局(表格见附件)。
(二)做好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
对于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建设项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试运行,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准许船舶靠泊。项目单位逾期不停止试运行的,视为违规经营,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打非治违”的要求,纳入统一治理范围。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海事、安监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停止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专项验收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尽快申请竣工验收,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管理
(一)对于已取得试运行期经营许可证并处于试运行期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试运行工作,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其他各项工作。经过试运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试运行有效期内抓紧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中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再次申请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试运行不合格为由重新起算试运行时间。
(二)对于新投入试运行经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试运行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通过专家审查,按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合格后抓紧申请竣工验收。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试运行工作规范有序,严禁任何违规发放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章和本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依规行政,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妥善有序地消化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新的超试运行期经营等违反规定的项目出现。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同时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省范围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整治工作,要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部水运局。部将加强对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