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 96号)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中央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服务事项繁多、服务投入大等显著特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部署要求,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服务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特点、供给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明确购买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公开择优,动态调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下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路服务事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公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2.水路服务事项。包括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设备(除航标外)保养维护和维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检测维护、水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3.运输服务事项。包括公路客运场站运营管理、农村客运渡口渡运服务、城市客运场站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客运公交信息服务、货物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信息服务与运行管理等服务事项。
4.事务管理事项。包括公路水路领域调查和统计分析、标准规范研究、战略和政策研究、规划编制、课题研究、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公路水路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估、法律服务、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维护、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机关后勤服务、外事综合服务等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
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应当根据职能性质确定,并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交通运输部门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再交由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
(四)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机制。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合作,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选择最佳项目方案。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费用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流程。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鼓励引入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原则,凡具备条件的、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绩效管理。
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在购买合同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清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产出、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并细化、量化为具体绩效指标,分类制定操作性强、具有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特色的绩效指标体系。购买主体应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购买主体应在合同约定的绩效指标基础上,制定全面完整、科学规范、细化量化、简便易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年度或定期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的参考依据。对绩效低下或无效的,应限制或禁止相应的承接主体再次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
切实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各项规定,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职责。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推进相关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转变财政支出方式,协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对以承接购买服务方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应减少财政直接拨款,推动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转为社会组织或企业,促进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和市场竞争。
(三)总结购买经验,逐步深入推进。
根据领域特点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按照点面结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选择部分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方式,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建设,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将具备条件的事项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发展市场等方式积极创造实施条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提高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购买主体在确定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时,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禁止其再次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此外,承接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