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是建设领域通行的做法。通过试运行,对环保数据进行检测、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为专项竣工验收和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做好准备。试运行也是行业内长期做法,原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及《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中规定了港口工程试运行制度和相关管理措施,《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规定了试运行期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上述规定较为零散,不利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也不便于管理部门对试运行期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本次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试运行期的经营行为统一纳入港口经营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试运行期经营的,应提供试运行方案和交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等材料。
二是对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作出规定。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此外,为加强监管,交通运输部组织集中开展了超试运行期经营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