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式样等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其中,“业户名称”栏填写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属于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名称后加括弧,括弧内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栏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地址”栏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地址,属于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地址后加括弧,括弧内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地址。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分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证》要求。其中,“车辆所有人”栏填写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注明的车辆所有人一致;“地址”栏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地址或个人居住地全称;“经营范围”栏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见附件3,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栏填写相应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接入多家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须分别注明,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盖章确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基础上,将封面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将第3-5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改为“注册记录”“报备日期”改为“注册有效期”。
四、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内部流程,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证件式样和填写要求,确保网约车经营服务许可证件发放有关工作依法有序、规范推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