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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盐城港引航站引航资质许可的批复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6-10-10 15:53: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你厅《关于转报<盐城市港口管理局关于申请设立盐城港引航站的请示>的请示》(苏交港〔2016〕35号)收悉。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转报<盐城市港口管理局关于申请设立盐城港引航站的请示>的请示》(苏交港〔201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盐城港引航站,从事引航活动。

  二、盐城港大丰引航站变更为盐城港引航站分站。

  三、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四、上级主管部门:盐城市港口管理局。

  五、引航具体范围:为进出盐城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六、盐城港引航站应按照我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5〕559号)以及引航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引航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引航范围内依法从事船舶引航服务,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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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盐城港,引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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