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环境保护,《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禁运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背景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它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目前我国内河是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确定335种剧毒化学品实行禁运,从2003年延续至今,没有单独公布《禁运目录》。2015年5月1日,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开始实施,并取代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新目录对剧毒化学品的判定标准有所提高,剧毒化学品种类从335种大幅减少为148种(包括140种原有品种和新增加的8种剧毒化学品),有160种原有品种列为危险化学品,另有35种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并发布《禁运目录》,明确禁运范围,以便各相关单位执行。
制定原则
《禁运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坚持安全第一,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根据上述原则,以现有的禁运范围作为基础,做出如下调整: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包含的148种剧毒化学品(包括140种原有品种和新增加的8种剧毒化学品)全部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二、对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不再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的160个品种,考虑到在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缺乏充分论证,可能对人民财产安全、公共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暂继续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三、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35种化学品将不再被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就上述禁运范围,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委进行了反复研究,广泛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在书面征求3部门意见后发布《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
后续工作
此《禁运目录》作为过渡时期的政策实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共同成立《禁运目录》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尽快建立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工作机制,制定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适运性评估的审核内容和程序。
遴选工作将兼顾内河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与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广泛听取意见,公开透明、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将经论证适合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时从禁运范围中剔除,将经实践检验或论证不适合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新品种及时纳入禁运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