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函[2015]1285号
云南英安航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临时)(民航运企字第064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4日,鉴于截止该日,你公司仍未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3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换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完整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38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企业不再申请延期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的规定,决定注销你公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临时)(民航运企字第064号)。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临时)(民航运企字第064号)正、副本缴回。
二、你公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临时)(民航运企字第064号)被注销后,不得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票证、代号、标志终止使用。
三、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