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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5-1-19 13:28: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所有开通运营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参照服务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停车区,纳入服务区评定范围。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标准 

  第三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标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全国百佳示范、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其中: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 

  第五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标准》(附表)执行。百佳示范和优秀服务区的数量在达到规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服务区总体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单项考核得分率小于或等于70%以及总得分小于700分的,为不达标服务区;单项考核得分率大于70%且总得分达到700—850、851-950、951—1000分的,可分别申报达标服务区、优秀服务区和百佳示范服务区。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归口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管理。具体评定工作由中国公路学会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立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省(区、市)成立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 全国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中国公路学会、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省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百佳示范服务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全国评定委员会核查评定。优秀和达标服务区评定工作由省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不收取评定费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于评定年份7月31日前,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标准》(可从部公路局网站http://www.mot.gov.cn/sj/gonglj/下载)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以及定级申请报送省级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级评定委员会于评定年份8月31日前,开展检查或抽查,结合日常明查暗访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评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服务区,并将评定结果报送全国评定委员会备案。对申报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的,省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评定委员会核查评定。 

  第十四条 全国评定委员会于评定年份9月30日前,结合日常明查暗访等相关情况,对各地申报的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进行初步评定。 

  第十五条 初评结果产生后,中国公路学会汇总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和优秀服务区初选名单,通过学会网站等行业媒体集中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一个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达标服务区的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服务区,由中国公路学会进行命名和授牌,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全国百佳示范和优秀等级的服务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对服务区及其从业人员给与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服务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照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情形,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十九条 全国和省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服务区,下发警告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或相应降低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服务区,经归属评定委员会研究,及时撤销、降低其评定等级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改扩建等原因整体封闭的服务区,在停止运营期间,暂时中止其等级;待恢复正常运营后,按照原申请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评定等级的服务区,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记分细则由全国评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标准201501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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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高速公路,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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