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党组纪检组:
《全国邮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组划分及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邮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组划分及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整合资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组划分及开展工作,坚持就近组合、节约成本、简便易行、力求实效原则。
第三条 全系统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按区域划分为7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区域内各省局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联合组成,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在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7个工作组划分:
第一工作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第二工作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第三工作组:上海、江苏、山东、河南;
第四工作组:浙江、安徽、湖北、湖南;
第五工作组: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
第六工作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第七工作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第四条 工作组主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国家局重点任务、专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内容由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当年全系统的重点工作统一部署。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工作组组长由区域内各省局纪检组长轮流担任,一年一轮换。
第六条 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落实。
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要求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前,向当地省局主要领导通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工作方案;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向当地省局领导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及建议;
(四)向国家局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条 工作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深入调查研究,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预防在先,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工作组和各省局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