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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绿色内河航运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2-10 14:24:0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导读:现将《关于推进绿色内河航运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台州市港航局: 

  现将《关于推进绿色内河航运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月30日

  关于推进绿色内河航运的实施意见

  为复兴内河航运,打造绿色内河航运,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浙江省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五水共治”、“五措并举”的重大决策,抓好我省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努力实现我省内河航运事业发展与水环境改善的共赢目标,现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成本低、占地少、能耗小、污染轻、综合效益高的比较优势,是低碳环保的运输方式。加快推进绿色内河航运建设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五水共治”的有机结合,对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我省内河通航里程达9704公里,支线航道众多,内河港口年吞吐量3.75亿吨,年运行船舶174余万艘次,并呈现增长态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五措并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将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我省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为:到2017年年底,全省形成“北提升、南畅通、东通海、西振兴”的内河航道格局,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划的20条骨干航道,基本完成京杭运河水系、钱塘江流域航运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船舶垃圾、船舶油污水上岸处理,具备应对船舶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航运水污染监管能力显著提高,实现内河航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浙江省内河航运体系。 

  (一)加快实施内河水运复兴计划,服务“五水共治” 

  《浙江省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提出把复兴我省内河水运作为贯彻落实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国家战略的具体行动和重要举措,加快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2013年,省委、省政府把治水摆到了特殊位置,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特别是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了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重大决策,我省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要积极主动服务“五水共治”,内河航道的开发建设要考虑航运的功能,同时要兼顾生态环保、水利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航运发展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双赢目标。 

  (二)加强生态航道建设,打造“五水共治”样板航道 

  航道工程建设要结合以人与自然为本、保护生态的理念,融合人文和自然环境的特点,在满足航运需要和航道等级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生态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兼顾提升航道水网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航道沿线的防洪泄洪能力。 

  进一步完善航道养护工作。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航道完好和畅通。有效巩固文明航道创建成果。积极探索生态航道建设,骨干航道绿化、标志标牌完好率达95%以上。2014年,湖嘉申线航道沿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五水共治”的要求,把湖嘉申线航道打造成 “五水共治”样板生态航道。 

  (三)强化源头管理,打造绿色内河航运 

  船舶检验部门要加强内河运输船舶的防污结构和设备的设计图纸审核及检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水路运输经营者淘汰落后、非环保的运力,大力推进运力结构调整,实施船型标准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内河运输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强化内河船员环保意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港口安全设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强化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 

  严格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报告制度,严格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和匿报,以及超等级、超品类、超数量靠泊作业的行为。 

  加大巡航力度,改善通航秩序,运用船舶综合监管系统、AIS、GPS等信息化手段,对我省内河辖区进出港本省籍内河危险品船舶实行“动态、全方位”的有效监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2014年至2015年,逐步淘汰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提高危险品船舶安全性能。 

  (五)加强内河港口(港区)水污染防治 

  认真执行《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加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整合现有内河港口岸线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对规模小、污染重的内河码头作业点实施搬迁、改造、拆除,实现内河港口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矿区码头要根据装卸货物的种类,针对性地逐步建立陆域前沿挡水装置、堆场喷淋除尘设施,建设码头货场污水收集、沉淀设施。2015年年底前,现有港口、码头要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等相关功能的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满足环保标准要求。新建港口项目要按照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意见落实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 

  认真执行《“十二五”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标准船型,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于新建船舶应严格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油污、防垃圾污染设施(设备),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现有船舶,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防油污、防垃圾污染设施(设备)的改造,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达不到要求的船舶,船检机构不予检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实施科技攻关,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等新能源船舶。 

  (七)抓好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上岸工作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市港航管理部门开展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回收点的排查工作,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设立必要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接收点;在有条件的船舶锚泊服务区、船舶签证点,设立公共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接收点。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处理和运营管理机制。 

  (八)强化内河航运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十二五港航安全发展纲要》文件精神,加强内河通航安全保障、救助打捞、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四大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内河通航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成多样化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建立省市监控平台和监控终端,全面实现干线航道、船舶的可视可控,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内河救助打捞体系建设,统筹配备搜救快艇、救捞船、拖带船、消防船等专业救助装备,建立专兼结合的救助队伍,提升水上救助打捞能力。三是加强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建设浙北航区危险货物应急救援基地,合理储备防污染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化清污船舶,船舶水污染险情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提升航运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四是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内河航区风险评估、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报,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水污染事故的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规范“12395”报警电话接听处置程序,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认真履职,确保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成立“五水共治”领导组织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加强航运水污染防治规章建设和宣传工作 

  加快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规章建设,尽快研究制订船舶垃圾和油污水送交管理规定、船舶垃圾送交监管实施办法等,为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大内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航运从业人员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配备和使用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提升从业人员和港口、码头企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处理效率。 

  (二)加强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检查督查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加大巡航检查力度,运用多种监控手段,强化船舶防污染监管,确保监管到位;要加强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督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照规定送交垃圾、油污水的船舶和不能提供有效船舶污染物回收证明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管理机制,对存在不良安全信用记录和安全隐患的船舶,实施重点跟踪制度。 

  (三)加大航运水污染防治支持保障力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航运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资金需求,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做好现有港口防污染设施改造建设。 

  (四)多管齐下,形成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周边海事管理机构的协作,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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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绿色内河航运,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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