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部级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交质安函〔2014〕7号)的总体安排,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并向部推荐了示范创建项目名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公布第四批部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示范项目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加强督导,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示范创建总结和考核评价情况报部。请中国交通报社等媒体对“平安工地”创建成效突出的示范项目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