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各航空公司驻内地办事处、台湾各航空公司驻大陆办事处:
为加强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企业)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间航空运输业务量的统计工作,规范港澳台企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流程,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航局令第134号)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并参照《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92号)的相关要求,民航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于2012年8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运输业务量统计数据的通知》(民航计发[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手段、报送时间、报表格式、数据质量等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自《通知》下发以来,一些港澳台企业能够根据要求定期上报航空运输统计数据,但仍有部分港澳台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港澳台企业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截至2013年3月15日,有3家港澳台企业向民航局统计管理部门上报生产数据。其中香港航空公司和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能够按要求持续、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 远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能按时报送但有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情况;其余港澳台企业未报送运输业务量统计数据(详见附表)。
希望各港澳台企业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重视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时间、格式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港澳台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
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报送情况.doc |
民航局发展计划司 民航局运输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