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财字[2013]65号
部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确认交通运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18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已为我部相关执收单位配置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请各单位按《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见附表1)中所列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关信息到有关银行办理预留银行印鉴等手续,并尽快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请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于3月15日前对撤销的收入过渡存款账户按规定程序向部财务司提出撤销资金监控系统查询授权的申请,并于3月31日前办理完收入过渡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在销户前,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自2012年4月起,请各单位填报《交通运输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附表2),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