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中国船级社,长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牵头组织协调《方案》在长江水系(含京杭运河及淮河水系,下同)、珠江水系的实施:
(一)拟订或制定《方案》实施的配套措施;
(二)监督《方案》实施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控工作进度;
(三)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建议;
(四)审核汇总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部;
(五)协助有关部门监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二、按照统一政策、全线联动的工作方针,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统筹协调长江、珠江水系有关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为《方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部。
三、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和船闸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开展工作,并按照总体工作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方案》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