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车辆购置和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实际完成,各试点线路均已开通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审定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终审后,出具验收审核意见,抄送财政部。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试点项目,责令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专项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先申请部分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试点项目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改造)交工验收报告;
4.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专项审价报告,以及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
(二)试点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中央财政应补助的剩余甩挂运输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由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试点项目验收审核意见。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并在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前,第一次下达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的80%)。
(四)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认的首批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单位)中尚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按本方案要求申请专项资金。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企业(单位)申报及各省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逾期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不予受理。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项目时间: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届时两部门将联合发文确认第二批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实施时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9月以前,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按程序报送验收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5),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 附件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doc
- 附件2: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要求.doc
- 附件3: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要求.doc
- 附件4: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内容要求.doc
- 附件5:试点项目每季度完成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