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厅运字〔201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为做好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财政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促进甩挂作业站场设施、车辆装备、信息系统的全面升级;全社会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道路货运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效益更加显现;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物流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项目条件及试点范围
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
6.两家企业(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与运输企业(单位)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具有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保证运输企业(单位)甩挂作业需要并给予相应优惠的条款。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企业综合实力、货源状况、运输组织方案、项目预期效果等因素,择优推荐试点项目,联合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确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站场及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文告知地方,并对其《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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