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技字〔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实施2011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复函》(质检办监函〔2011〕459号)要求,根据2011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安排,部定于2011年7月至12月对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四轮定位仪等五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全国在建公路使用的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等产品。
(二)全国道路交通车辆维修和检测中使用的四轮定位仪产品。
二、抽查种类及检验项目
抽查产品种类及检验项目见《2011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见附件1)。
三、抽查依据标准及文件
(一)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二)JTJ 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三)JT/T 523-2004《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
(四)JT/T 281-2007《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五)JT/T 457-200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六)GB/T 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七)JT/T 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八)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九)《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十)《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
(十一)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十二)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十三)JT/T 505-2004《四轮定位仪》;
(十四)其他相关标准。
四、抽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后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在企业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后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企业。
检查经销企业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后进行后续检验。
五、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参与相关交通运输产品的抽查工作。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落实配合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请于2011年8月1日前将附件2反馈至部科技司。
(三)抽查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和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抽取样品数量,及时上报并反馈抽查结果。
(四)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机构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抽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六、其他事宜
(一)本次抽查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将于2012年第一季度公布。
(三)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奇010-65292100
传 真:010-65292100
2.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联系人:李福普010-62079576
田 波010-62079598
传 真:010-62075650
3.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
联系人:陆宇红010-62057973、62079142
韩文元010-62079718
传 真:010-62017616
4.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仝晓平010-61583481
焦 健010-61585469
传 真:010-61585490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