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为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直航效益,现就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加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潍坊港、安庆港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0个直航港口(港区)。
二、关于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
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
两岸登记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经特别许可,两岸具有相应直航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租用外国籍船舶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单航次不定期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