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根据我部2010年3月5日发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二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有《规定》第16条所禁止的船舶交易行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我部将根据加强船舶交易管理的需要,视情公布符合条件的新增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