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及核算表式(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409号),建立了全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该制度试行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关数据被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内外广泛采用。
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规模、结构,监测分析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6年起将社会物流统计核算试行制度转为正式制度,定期开展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组织实施,并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布,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督促本辖区内被调查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现将《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