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17日,国内航班接连遭遇电话威胁事件,共有16个航班受影响,不仅让上千名旅客经历了一次“空中惊魂”,航空公司也损失巨大。如此频繁的密度,在中国民航史上前所未有。目前,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均落网,但参照之前的相关判决,不少业内专家与网友都认为“量刑过轻”,呼吁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5月25日,和讯网)
近段时间关于航空“诈弹”的报道总是层出不穷,旅客和航空公司人人自危欲哭无泪,而舆论和公众则为那些五花八门、可笑可叹的理由啼笑皆非。航空安全无儿戏,又是什么让这些“诈弹客”们如此猖獗?追根溯源,相关法律的空白和“低廉”的犯罪成本必定难辞其咎。
也有观点认为,“诈弹”毕竟是假的,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没有必要施以重罪,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一旦获知飞机上可能有炸弹、可疑物等信息,民航总局会要求飞机就近采取返航、迫降、重新安检、仔细排查等紧急措施,公安、消防、卫生等联动部门一起投入应急状态。
受威胁后返航或者备降的航班,都存在油耗、重新起降费用、地面服务费、延误排队、安全排查及退票成本。同时,航班落地时有油量限制,重量太大不能落地。
此外,“诈弹”案还造成相关机场发生航班大面积延误,大批旅客行程受阻,航空公司为这些旅客安排了退票和改签,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据报道,在之前我国处理此类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始终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广场、轮船等公共场合的确适用这个条款,但是在天上运行的飞机受到的危害显然要比前者严重得多,轻罪重罪一刀切的现象一旦过多,不但无法对“诈弹客”们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更有甚者还会让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和威胁。
航空“诈弹”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打几分钟电话,拨几个号码,就能制造事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了。”曾在上海和深圳两次遭遇“诈弹”事件的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这样说,“从源头上看,更重要的是,中国民航相关专用法律也是‘缺位’的。”
平心而论,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已经十分落后了,近20年没有修改的法律放在目前的环境,几乎堪称形同虚设。
因此,要杜绝航空“诈弹”事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健全、完善现在的《民用航空法》,尽可能地设定专有的处罚条例等。因为,据《立法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种法是要优于普通法的。
其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广泛地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如“诈弹”造成的大面积危害和相关处罚措施,让这些“无知者”们不再“无畏”,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清楚在他们眼中无伤大雅的“小玩笑”也是要付出“大代价”的。
此外,在依法追究“诈弹”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还应进一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在此类事件中,航空公司往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旅客改签、餐食住宿、运力调整、航空燃油、险情排查等各项支出,而这些支出则会让航空公司遭受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我们的航空公司不仅要追究,还要仔细究、狠狠究,这样才能让肇事者们知道,有些“玩笑”,是开不得的。
(文/快雪时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