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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从防御到主动出击

www.jctrans.com 2005-9-11 12:09:00  

  一、重负下的出击

  2005年1月18日,香港无锡多媒体和东强 (无锡)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两公司已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 联盟”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起诉其违反美国《谢尔曼法》。两公司律师声称,希望判决能够阻止飞利浦公司因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扣货,进一步将向3C要回至少过去3年的专利费用,并索赔3倍的赔偿金。

  中国DVD生产企业忍了两年的气终于爆发了,并且还是对这些著名的境外跨国公司提起跨国诉讼。

  早在 2002年4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100多家 DVD生产企业就与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签署协议,协议规定: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机就要向 6C 联盟厂商缴纳 13.8 美元的专利费。

  此后,众多国际电子巨头纷纷要中国DVD企业付专利费,2002年10月,中方答应每出口一台 DVD 机向3C 联盟缴纳5美元的专利费;2003年8月,LG 进入该收费集团。2004年4月,汤姆逊同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初步达成意向,向中国DVD生产企业生产的每台 DVD 机收取 1 至 1.5 美元的专利费。2004年6月,拥有和杜比公司类似数码影音技术的 DTS 声称要强制征收中国DVD生产企业每台DVD机10美元专利费。

  就在这些专利费用的桎梏下,中国DVD企业举步维艰,据悉,目前,中国年产DVD达6000万台,其中出口达4500万~5000万台。而其中,每台DVD专利费是20美元。向这些巨头交纳专利费后,中国碟机的利润只有几十元人民币。正是由于传统DVD出口市场利润太低,目前,部分知名品牌已退出传统DVD出口,转向EVD液晶彩电一体机、移动DVD等液晶显示产品的出口。

  即便交纳了大量的费用,中国的DVD生产企业仍然不能借此逃脱尴尬的命运。1月9日,飞利浦向外界公布,由于中国的DVD制造商没有向其缴纳专利费,飞利浦最终将在美国和欧洲要求禁止销售所有中国内地产的DVD机。此外,原来由内地企业代工生产的飞利浦 DVD 机订单,将转交给中国台湾省和韩国企业。“应该注意到这仅仅是一个苗头,现在还没有进入到机构以及国家的层面。”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说,飞利浦催交专利费还仅仅是一个企业的举动,“但这样的事还会发生。

  二、胜算几何

  上述两公司的代理律师安顿·汉多尔乐观地表示,本次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在2004年,中国台湾地区的两家碟机企业,以同样的理由起诉3C联盟获得胜诉。

  据他们介绍,这次诉讼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他们认为“3C 联盟”采用了固定费用而不是按照百分比的方式收取专利费,违反了美国法律。按照美国法律,专利费一般在3%~5%这样专利费用将大大减少。

  同时,“3C 联盟”采用的捆绑销售方式迫使专利使用者购买了许多没有任何作用的专利也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类似以前的微软。

  不仅如此,“3C 联盟”内部免除专利费用的方式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其他公司产品价格将因此高出至少3.5美元。

  据悉,目前原告代理律师行还就3CDVD专利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多部法律而提交了修订申诉,加入韩国的 LG 电子为新被告,并增加对飞利浦电子、索尼公司、先锋公司提起的额外索赔。

  本次起诉的目的,安顿透露是希望法院宣布3C所有专利对制造商是无效的,并能够阻止飞利浦公司因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扣货,进一步将向3C要回至少过去3年的专利费用,索赔3倍的赔偿金。一旦索赔成功,飞利浦便将面临灭顶之灾。而一旦结果成为庭外和解,3C 也必须答应重新制定新的合作方式,大大降低专利金额,保证不再有任何海关扣货行为。

  对于此次诉讼,安顿还透露说,“3C 联盟”通过违法行为企图合谋控制 DVD 播放器市场,致使价格升高,产量减少,其代价最终要由消费者背负,因此,“3C 必须改变其营运思维,不要再向制造商授予许可。而改为向芯片制造商以及品牌拥有者授权,而不是向制造商收取,原因是这些人在使用专利。”

  然而,业内专家认为,此次讼争庭外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诉讼的话将会旷日持久,并且花费巨大,这对双方都不是理想的解决方案。

  三、中国企业的觉醒

  此次两中国碟机公司的主动出击让人联想到了自去年底以来,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纷争中的一系列壮举。

  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 (日本) 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判决被告方败诉。

  2004年8月13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电子 (无锡) 有限公司,要求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其对朗科公司在闪存盘方面的一项核心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正式公布了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的美国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布洛克行政法官的初裁。至此,在应对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案中方企业大获全胜……

  在这一系列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国企业不再是侵权诉讼的被告,而一向以来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著名外企却成为指控的对象,虽然各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不同,结果也各异。但是他们却昭示出了一个现象,中国企业正在走向成熟,终于懂得如何有效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与跨国公司多年的较量中,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既要遵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尊重在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面对国外企业的不当指控或滥用知识产权时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应诉,敢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像国内企业引起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非都不能回避,有些是可以避免不利局面的,在这方面,企业应该多向知识产权理论界来寻求支援和帮助,尤其是面对知识产权冲击比较大的通讯、电子、IT、汽车等行业可以未雨绸缪,准备一些应对策略,业内专家建议。

  同时,同行业企业要联合起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争取胜利。在上述337调查案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挺身而出,组织九家被列名企业,并动员和发动全行业的力量,组织行业内 18 家企业联合应诉团队,共同聘请了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探索出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为我国如何积极应对国外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事实再次证明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企业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才能更好地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业内人士乐观的说。

  同样也可以预料,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舞台上,将是中外企业同台唱戏,互相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共利,给人类文明的发展增添新的发展动力。

  作者: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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