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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出口将实行新的贸易保护

www.jctrans.com 2005-6-10 10:21:00  

  反倾销、技术标准和社会标准可能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的贸易壁垒,这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随外经贸部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参加日前在越南河内举行的国际纺织品服装局(ITCB)第35届代表理事会上获悉的。

  在这届理事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尽快取消纺织品服装配额,实现贸易自由化极为关注,而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环保等技术标准和社会标准等规则加大贸易保护力度,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对此,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及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应对策略。

  反倾销措施

  长期以来,反倾销调查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阻挡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为直接、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保护措施。尤其是欧盟,自1995年国际纺织品服装协议(ATC)执行至今,运用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多次设置重重障碍,因此人们普遍担忧进口设限国今后会更多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已一体化的产品。而且随着纺织品贸易逐步自由化,特别是2004年底所有配额取消后,极有可能导致国际纺织品服装价格的下降,进口设限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会更大。

  技术标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纺织品服装主要出口障碍将是绿色环保等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倚仗其较高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以所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日前,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染料指令》草案的共同文件,预计有可能在今年内通过该指令。这一指令的执行将严重影响我纺织品出口。

  目前欧盟在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有两种“绿色”技术标准认证,即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和“生态纺织品认证(OEKO-TEX STANDARD100)”,前者是欧盟制定的,后者是国际纺织环保协会制定的,这些标准已成为鉴定环保纺织品的重要国际标准。虽然是否加贴生态标签属生产厂家的自愿行为,进口国有关机构对进口商的进口产品检验也非强制执行,但自OEKO-TEX STANDARD100等认证问世以来,得到了欧洲消费者的广泛响应,企业获得了OEKO-TEX STANDARD100认证,就意味着有了更多进入欧美市场的贸易机会。2000年7月份,我国苏南一家服装厂出口到欧盟的服装由于没有进行有关环保认证,进口商以拉链用材含铅过高为由提出退货,从而造成了企业几百万元的损失,最终导致了企业破产。这当时在服装及辅料界,特别是在拉链行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据OEKO-TEX协会上海办事处介绍,目前我国仅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OEKO-TEX STANDARD100认证,从该标签的发展趋势看,申请标准越来越严格,例如今年1月颁布的该标签新申请标准中,甲醛和锑等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制要求更加严格,杀虫剂检测的类别也大大增加。因此,生态纺织品认证是我国进军国际市场不容回避的问题。

  社会标准

  正在和将要使用的“社会条款”(如劳工标准、人权保障等)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生态环境标准之后又一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壁垒的新举措。目前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等国家内的部分政治家、有关媒体、社会组织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向社会公众灌输社会意识,要求对纺织品服装出口商在生产过程中的诸如:不得非法雇佣童工、对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福利进行明确规定等社会行为进行检验。一些进口商,特别是名牌服装进口商和知名零售企业,出于对上述政治压力和维护本企业社会公众形象的考虑,已纷纷在本公司内建立起了针对供应商的社会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检验体系。据悉,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订了《社会行为准则》,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德国进口商应经过SA8000(社会责任8000)协会授权,对其供应商(出口商)的社会行为进行检验,该《准则》预计很快将被法国和荷兰的进口商协会所采用。由于德国、法国和荷兰均是欧盟的主要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进口份额约占整个欧盟的50%以上,预计该项准则会给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出口商带来巨大压力。考虑到该准则可能被更多国家推广及使进口商能有一个统一的、更加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执行规则,欧盟现在致力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社会行为准则》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和检验体系。

  早在2000年10月份,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赴广东等省份调研时曾就我国多家出口企业被迫接受欧、美进口商“人权查厂”向外经贸部做过情况反映,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今,欧盟已将“人权查厂”在内的社会行为准则赋予了更宽泛的内含,可以想象,一旦欧盟有了统一的“社会行为准则”认证体系,他们就可以更加堂而皇之地要求他们的进口商以所谓“国际标准”、“国标认证”,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与管理,甚至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指手划脚”。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同时,还应提请世贸组织,充分了解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在协调与管理、标准检验与认证等方面,应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以积极应对的态度,对国际贸易的最新变化做出迅速反应,保护和指导国内企业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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