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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真的在搞垄断

www.jctrans.com 2005-6-19 8:53:00  贸研院子站

  一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发布的《在华跨国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近来在许多跨国企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从这份调查报告中看到,当前几大热点行业中叱咤风云的跨国企业多数被网罗其中,人们熟知的微软、柯达均在其列。更加引人关切的是,这份报告出台的背景是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对于跨国企业被指市场占有率过高,有“垄断经营”倾向。一些跨国企业随即站出来为“垄断经营”辩白;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人员表示,目前不愿意对这件事情说得太多,因为这毕竟只是一个调查报告,还没有上升到要发布相关法规政策或对策的时候。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跨国企业在与国内企业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但是,国人担心过多的外资流入对中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是没有必要的!

  一、跨国企业为垄断辩自

  在对中国感光材料行业的调查中,国家工商总局这样描述: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 80% 以上。其中柯达公司超过 50%,富士公司超过 25%,其他如柯尼卡公司等占 8%-9%。目前,国内企业生产感光材料 (胶卷) 的只有乐凯一家,市场份额 15% 左右。2003 年 10 月 29 日,柯达公司以 4500 万美元现金出资和提供一套用于彩色产品生产的乳剂生产线及相关的生产技术,换取了乐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 的股份,市场优势地位进一步加强。

  柯达公司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主席兼亚太区对外事务部总经理叶莺就“柯达涉嫌在华垄断市场”的传闻表示,柯达绝对没有垄断中国胶卷市场。不仅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

  叶莺表示,如果被指责垄断,柯达实在是很冤。垄断是一种操纵权,但柯达在中国绝对不是。因为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可以买到各种品牌的胶卷,除了柯达,还有乐凯、富士、柯尼卡、爱克发等品牌。市场上也从来没有任何价格方面的限制,全凭消费者自由选择。没有谁能操纵或者限制你买哪个品牌。

  “不能指责份额最大的就一定垄断。柯达的市场份额也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结果,也是基于柯达向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优良的服务、品质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叶莺称,健康的市场秩序建立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基础上的,走私、造假、偷税漏税等行为,才是对市场竞争,同时对本土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最大侵害。

  叶莺坦言,已经见到过国家工商总局完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至于其中牵涉到柯达方面的部分,叶莺认为“那对柯达是冤枉和不公正的”。当年柯达投资 12 亿美元与中国政府两委三部达成的旨在提升整体中国感光行业水平的“九八协议”,是完全基于中央政府的工业政策。不仅被中国政府方面评价为国企改革的成功范例,柯达模式至今仍被视作是推动国企改革的范本。叶莺表示,当时的九八协议并不在于树立行业壁垒,而在于提升整个中国感光行业的水平,使中国成为影像大国、强国。

  叶莺同时再次澄清外界有关“九八协议”的误会:当时协议没有限制任何其它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感光行业,包括富士在内的外国同行均可以自由地与乐凯商谈合资合作事宜。至于没有谈成,那不是九八协议的错,也不违背 WTO 的精神。

  至于柯达收购乐凯 20% 股份,增加了业界对柯达可能借结盟以垄断感光市场的担心,叶莺表示,柯达从来没有与乐凯建立价格联盟的任何计划。乐凯与柯达合资,同样是基于提升中国感光行业整体水平的需要。柯达愿意以技术、资金帮助中国感光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别的企业也可以找乐凯谈合作。而柯达之所以赢得与乐凯的合作,在于只有柯达最充分地尊重乐凯的控股三原则。叶莺同时称,柯达仅仅是收购乐凯集团下属的股份公司 20% 股份,并且再三承诺“绝不吸收乐凯胶片的市场流通股”。柯达与乐凯的合作,符合中央十六大的有关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引进多种经济成分建立混合制企业的精神。

  在对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的调查中,国家工商总局这样描述:目前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比如微软 (中国) 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高达 95%。支撑软件 (包括数据库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和介于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之间的中间件) 产品市场与操作系统相似,国外软件产品占垄断地位。但应用软件中除通用的管理软件基本使用国外软件外,财务软件、排版软件、教育软件、手写及语音软件、行业 (金融、电信、税务、石油、军事和国防工程等) 应用软件等,基本由国内软件垄断。

  对于这些描述,微软中国公司新闻发言人并没有直接发表针对性的评论,而是发表了三点声明。声明中说,微软全力支持中国根据国际惯例为保障公平贸易所做的努力;微软在中国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另外,微软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中还涉及了一个不为普通消费者熟悉但几乎每天都在接触的产品商——利乐软包装。在对这一行业的调查报告中这样描述:利乐公司 (瑞典) 是全球最大的软包装供应商,控制全球 75% 软包装市场份额。在中国,利乐公司控制 95% 无菌软包装市场,占绝对垄断地位。伊利、光明、三元等国内乳业巨头都使用利乐的无菌灌装生产线及相应的包装材料。

  对此,利乐方面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处于垄断状态,“我们的产品本身就不构成一个市场,利乐只是无菌纸质包装领域里的市场领导者。”据利乐方面的观点,判定是否构成一个市场,关键是看产品的可替代性 (只有当可替代性接近于零的时候才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市场),而利乐的产品“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比如在无菌包装领域还有无菌塑料包装。如果无菌软包装不是一个独立市场的话,对利乐的指控显然无从谈起。

  二、外资不影响中国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经济增长的 1/3、税收的 1/4 都来自于外资。而中国国际贸易的持续性大幅增长,其 2/3 产生于国际直接投资。另外,跨国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市场竞争效应,跨国企业的本土化战略所产生的关联效应,都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肯定外资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存在众多争议,主要涉及跨国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跨国企业在与国内企业竞争中居于优势,甚至处于垄断地位。更引人关注的是,国人担心过多的外资流入,对中国的经济安全是否会构成威胁。

  分析人士表示,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态势。外资危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主要源于国家经济过度依赖外资,或受到外资的控制。具体表现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金融安全、敏感行业安全等方面。

  1、外资尚未控制产业

  从产业层面来看,外资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行业的控制和支配上。结合某行业外资企业的数量,可以大致估算外资对中国不同行业的控制情况。

  按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该行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看,排在前十位的行业见表 1。

  表 1 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该行业工业总产值比重的排名

  1.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73.36%

  2. 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 61.84%

  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59.08%

  4.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53.23%

  5. 家具制造业 47.33%

  6.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45.34%

  7. 塑料制品业 41.90%

  8. 食品制造业 39.57%

  9. 橡股制品业 36.58%

  10. 金属制品业 35.87%

  按三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占该行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看,排在前十位的也是以上十大行业。比较而言,从生产规模角度看,三资企业主要集中在这十大行业。其中只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食品制造业属于国家重点行业。

  从企业单位数来看,上述十大行业的三资企业单位数分别为: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2558 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628 家、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 1070 家、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597 家、家具制造业 533 家、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3690 家、塑料制品业 2245 家、食品制造业 1005 家、橡胶制品业 373 家和金属制品业 2066 家,并未出现外资行业垄断现象。

  从产业层面来看,通过对外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及其占该行业的比例,以及该行业内外资企业数量的研究表明,外资对中国不同行业的控制是非常有限的,跨国企业所在的市场是竞争比较完全的市场,并不构成对中国的产业安全威胁。

  2、外资尚未控制技术

  外资对东道国的技术安全影响主要表现为技术依赖。技术依赖常常导致该国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况,在制定国内技术发展战略时丧失主动权。有研究表明,技术和市场双重依赖是东亚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

  一个客观的情况是,跨国企业占有世界研发投入 (R&D) 的 75%-80%,控制着世界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既是技术研发的投资主体,也是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先进技术的国际转移和扩散,都与跨国企业密不可分。

  中国要想以更快的速度实现技术进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一是在 R&D 投资方面,采取比发达国家更多的投资;二是借助外部技术资源,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从目前世界的 R&D 支出分布来看,发达国家约占世界总 R&D 支出的 90%,发展中国家总 R&D 支出比例不超过 6%。在现有经济水平下,中国不可能用它有限的资源进行超过发达国家的 R&D 投资。所以,采取比发达国家更多 R&D 的投资是不切实际的。

  那么,借助于外部技术资源,离不开跨国企业。事实上,跨国企业及其 FDI 对国内技术发展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跨国企业的进入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许多技术后进国家正是由于跨国企业的溢出效应,大大加快了国内技术发展的步伐,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可能对当地的技术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巴西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 1996 年和 1997 年,一些跨国企业收购了巴西国内的几个大型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致使当地企业的 R&D 活动下降,前沿性技术研究被转移到跨国企业母国的 R&D 中心,导致巴西的技术能力进一步萎缩。

  20 多年来,中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全球的大型跨国企业绝大部分都已在中国投资,客观上为中国积极利用跨国企业的技术溢出创造了有利条件,如何扩大跨国企业的积极效应是当前中国技术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中国的技术发展战略应当是“与狼共舞”,基本技术模式包括技术学习模式、合作式发展模式和独立的 R&D 模式。三种模式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具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国内的资源条件,尤其与国内初始市场条件 (包括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贸易条件和技术条件)、人力资本状况、生产范式、技术周期和市场特征等因素有关。

  总之,从技术安全方面分析,跨国企业对中国技术安全的威胁是客观存在的,短时期内无法改变,但不能因为外资企业可能对中国技术发展构成威胁而关闭利用外资的大门。跨国企业对我国的技术进步影响是一把双刃剑,其正负效应关键取决于中国自己的技术发展模式选择。

  3、不会引发金融危机

  近 10 年来,许多国家出现了金融危机。1994 年爆发了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1997 年 7 月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在 2001 年 12 月阿根廷爆发金融危机,以及后来的俄罗斯金融危机。

  众多因素导致上述国家发生危机,其中,外资利用不当是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20 多年以来,大量外资流入中国,国内有人提出,外资的大量进入,将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外资与金融危机的关联加以分析。

  中国与爆发危机的国家相比,在外资构成及进入方式上存在显著不同。FDI 与 FPI 是外资的主要构成,FDI 与 FPI 在危机发生期间表现不同,证券投资稳定性较低,其投机性和易流动性,一旦有风吹草动,就迅速抽逃,会加剧一国的金融波动;而直接投资稳定较高,资产不易转移,具有稳定国家经济的作用。

  在外资构成方面,中国的外资形式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明显不同,FDI 一直占中国外资的绝大部分,而墨西哥在 1994 年爆发金融危机以前,外资中有 70% 以上都是 FPI,阿根廷外资中的 FDI 所占比重也一直比较低。1994-1997 年,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的外资构成方面,外国银行贷款、外国证券投资都是主要的外资形式,而这些国家的 FDI 流量比例偏低。2000-2003 年,俄罗斯的外资流入构成也呈现相同特征。

  在外资的进入方式方面,跨国并购与新建投资是 FDI 流入的两种主要方式。就其是否合乎东道国的需要来说,这两类 FDI 存在很大差异。新建 FDI 能够迅速和直接增加东道国现有的工业能力,而并购 FDI 只是将当地资产的所有权从本国人转到了外国人手里,所以前者更符合东道国的需要。与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相比,中国 FDI 中并购所占比例最低。

  尽管中国的外资流入总量规模较大,但由于在外资构成和进入方式方面,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存在显著区别,中国外资中直接投资所占比重高于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才是诱发金融危机的因素之一。因此,外资所导致的在其它国家引发金融危机的现象不易在中国发生。

  4、尚未影响敏感行业安全

  所谓关键部门是指国内一些敏感行业,如军事、文化等等。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关键部门都禁止外资进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外资进入所有的行业,在国际投资协定和各国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每个国家都对外资的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举了禁止跨国企业进入的名单,因此,外资对中国关键部门的安全威胁是不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外资禁入的行业不易被扩大。

  目前,外资并未构成中国的经济安全威胁。当然,外资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例如转移价格、技术控制、滥用市场垄断力量、降低环境保护标准等,但这些问题与国家经济安全本质不同,我们不能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理由,改变中国长期以来的外资政策和树立起来的开放形象。

  三、外资没有必要恐慌

  中国接连发出“反垄断”信号,引起境外投资者的一些疑虑。一些外方人士认为,中国政府目前政策的目的是“限制外资涌入”,甚至将促成中国国内资本的并购风潮。但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政府此前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正在拟议《反垄断法》,目的都是增强中国经济的安全系数;未来政策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步伐。

  早前商务部与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用以规范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这部《暂行规定》共 26 条,惟有其中第 19 条最为引人注目。众多海外媒体更将此条看作“中国政府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开始对垄断进行出击”,并认为中国政府从此有了向外国公司的兼并活动“说不”的权力。

  《暂行规定》第 19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2) 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 10 个;(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 20%;(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

  该条款还规定,即使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若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

  跨国企业 GE 前总裁韦尔奇退休前曾想收购霍尼维尔,虽然美国政府批准了两家美国公司的并购计划,但最终被欧盟否决了。而今天中国政府也拥有了这样的权力。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立刚认为,《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的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肯定了中国企业并购立法的域外效力。

  由于《暂行规定》规定了一定的例外条例,因此,该规定是否适用于“世界 500 强”公司还不得而知。但据统计,目前共有 262 家跨国企业在中国的销售收入超过了 15 亿元。这份名单中包括大众、诺基亚、爱立信、戴尔、佳能、宝洁、飞利浦、朗讯等。

  外国媒体于是担心:中国政府将利用《暂行规定》,将外资排斥在中国资本兼并市场之外,并鼓励中国国内资本进行兼并。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表示,媒体对于这一问题“过多的关注”,其中有“炒作”之嫌。他透露,在条例颁布以后,确实有很多跨国企业向他们咨询《暂行规定》的有关信息,但没有一家表示会因此而减少对中国的投资。

  “当然,会有一些项目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认为中国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暂行规定》的免则条款进行豁免的。因此,不会对中国引进外资工作和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既定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张律师说。

  张佳春认为,《暂行规定》的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因为跨国企业没有一个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企业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同时,如果发现某些公司违背了《暂行规定》,中国如何处理也将成为问题。是勒令它必须在中国拆分还是强行关闭?无论哪一种在具体操作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当多的海外媒体将《暂行规定》在中国的实施,与中国正在制订《反垄断法》等同看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直接投资研究中心卢进勇主任表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中国经济体制的安全。这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设立《反垄断法》的国家共同的初衷。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反垄断法》和《暂行规定》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反垄断法》的法律对象是对待全体经济实体而言的,不会仅针对跨国企业。因此,跨国企业没有必要恐慌!

  作者: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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