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训考试机构、物流相关单位:
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推出的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助理物流师、物流师)自2003年11月在全国开展以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的共同努力以及全国各行各业的关注配合下,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开展起来了。此项工作,对缓解我国物流人才匮乏、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在我国现代物流人才培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和广泛认可。
在总结一年来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开展培训认证工作经验,参考国外职业资格认证形式,对国内物流高级人才供需情况、素质要求、现有水平等方面作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即将在全国正式展开。
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出,为我国高级物流人才的培养、与国际高级物流人才交流搭建了一个优良的平台。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在保留现有专业理论方面的学习、考核外,还引进了先进的对学习人员的能力测评,加大了对高级物流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和绩效的考核比重,使认证更注重实践和能力,更趋于科学化。
高级物流师认证的基本原则仍然是“考培分离”和“六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认证”。高级物流师认证工作将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物联培字〔2003〕116号文)开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现已开始接受高级物流师培训中心资格申请。有关申请工作的说明和申请材料内容及格式见附件。相关申请表格可通过网上下载。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电 话:010—68391453
传 真:010—68391413
E—mail:pxb@cflp.org.cn
网 址:www.chinawuliu.com.cn www.clpp.org.cn
附件:一、《开展高级物流师认证工作的说明》
二、《高级物流师培训单位申报条件》
三、《高级物流师培训中心资质申请表》
四、《高级物流师认证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补充说明》
五、《高级物流师资登记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开展高级物流师认证工作的说明
高级物流师的培训工作仍然以行政区域划分为主,重点在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城市开展。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目前市场情况,直辖市和物流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人才基础较好的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原则上设立1-2家;沿海开放城市、各省会城市及内陆交通枢纽城市设立1家。
一、高级物流师培训中心授权程序:
1. 按《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可网上查询)和《高级物流师培训中心申报条件》(见附件二),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寄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
2. 培训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材料进行整理,并报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培训中心名单。
3. 培训中心确定后,将在中国物流与采购网和中国物流与采购人才网上公布。
二、高级物流师培训和认证程序:
1. 符合培训条件人员就近参加培训;
2. 专业理论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笔试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考试地点由当地考试中心安排。考试合格,成绩保留三年。
3. 专业理论考试通过者在培训中心参加点对点能力测评(时间不固定,但每个培训中心的测试时间相对集中)。
4.免专业考试者,在授权培训中心报名,待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在报名所在培训中心参加能力测评。
5.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能力测评分析。合格者将获得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
三、培训费、认证费:
1. 培训费全国统一指导价:4800元/人;
2. 理论考试(笔试):350元/人;
3. 能力测评:1200元/人;
4. 认证费:200元/人。
附件二:高级物流师培训单位申报条件
一、齐全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固定的教学场所证明;
四、应具备的教学硬件:
1.专用机房2--3间;
2.3台以上高配置电脑,并配备视频摄像、耳机等设备;
3.网络宽带接口及接入设备;
4.配备一定的网络技术人员。 五、师资配备:
1.应配有2名以上经认证专家委员会认可的专业培训师资;
2.教师具体条件:
(1)具有教授职称,从事物流专业教学2年以上;
(2)具有副教授职称,从事物流专业教学5年以上;
(3)获得高级物流师资格,从事物流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物流管理经验者;
(4)硕士以上学历,从事物流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物流管理经验者。
六、有相对固定的物流实习基地;
七、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好的市场组织能力。服务意识强,在市场上享有较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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