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厦门市物流队伍建设,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物流师职业标准》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厦府[2003]180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物流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从事与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配送、代理、信息服务等物流活动相关的从业人员;
(二)已在物流行业岗位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
(四)准备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物流员课程: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物流管理基础、储运与配送业务操作、物流信息技术应用、国际贷运代理、单证制作;案例分析。
(二)助理物流师课程:物流基础知识,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与设备,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装卸搬运组织;
(三)物流师课程:物流基础知识,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与设备,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采购与供应物流管理,销售物流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物流网络系统、物流设施布置与设计,物料搬运系统设计,仓库规划与设计,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培训与指导。
(四)高级物流师课程: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物流市场分析、采购与供应物流管理、销售物流管理、物流信息系统功能设计维护和改进、优化运输方案、运输系统功能设施规划、仓储系统设计与库存控制、配送模式选择、配送发展战略策划、物流基础设施规划、物流系统设计、物流系统绩效评估、培训与指导。
三、申请鉴定资格
(一)物流员:
经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物流员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年以上;
(3)具有物流相关专业大学学历。
(三)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物流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专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物流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四)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物流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物流师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物流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物流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四、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事项严格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五、严密组织,确保质量
(一)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从事物流工作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
(二)采取条块相结合方法。根据我市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做到优势互补。培训由厦门市培因教育培训中心及具有物流从业人员培训资质机构负责;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厦大工商管理学院设立的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心及由取得物流师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物流从业人员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物流师职业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培训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徇私舞弊的,从严处理。
(四)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对物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如出台新的标准和规定,我市将按新的统一规定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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