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
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
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
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
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回答: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
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四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
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 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
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
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
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回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十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
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
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案例十一
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这是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税;原来我方出口800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买方要求改为C K D。目的是要逃避高额进口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
案例十二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回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回答: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
交货。
案例十四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回答: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
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十五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问题: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回答: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十六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案例十七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十八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问题: (1)请对此进行评论。
案例十九
中国某公司进口D一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十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
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二十二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发出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为“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传,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题: (1)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过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我H公司街道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将数量减至10万块,间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月10 日,加拿大休顿公司电传H电子公司,同意数量减至10万块,但价格每块只能降至22美元,新发盘有效期为10天。H电子公司于2月15日电传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顿公司再次来电取消2月10日的发盘。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案例二十四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云带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还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使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指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六
某外貌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定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貌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于评论。
案例二十七
我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金额为100万日圆,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或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十八
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开证太晚,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转滚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纽约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来,香港中间商要求我方分寄两份样品给中间商及纽约各一份。纽约公司接到样品后开来信用证,并在证中注明如下条款:“买方纽约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报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经办人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装运出口后,仅香港中间商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此我们应当记取哪些教训?
案例三十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成交女士衬衣一批,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9000件,金额、数量均无“大约”,而该证又不准许分批装运。公司在发货是发现实际库存数量只有8995见,原因是已取样5件寄外商,又因为装运期已近,信用证也来不及修改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向银行担保结汇?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与香港商人签订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直运美国某港和通知美国某公司收货。对香港开来的信用证制单时,在发票上对食品的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但是否达到美国标准,由于没有检验手段,实际情况并不了解。货到美国后,经美国官方检查,抽样化验发现农药含量超标,就被就地销毁。该美国公司凭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赔,香港商人理赔后,要求银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证货款。我方在这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二
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在装运7000米,价值350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一张信用证,上附特殊条件:“你的所有费用由收益人负担。”议付后,银行方面声称信用证的修改费用和电报费用均要由收益人负担。该公司在议付中被扣了几百美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负担修改费和电报费?
案例三十四
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某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卖给韩国商人。港商开来信用证是FOB上海,先要求直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社么这么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五
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9月1 日乙公司发盘,对该货物报价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复到有效。对此,甲公司作出还盘,提出价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复。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复。由于该货物价格看涨,甲公司9月20日去点,表示接受对方9月1日的发盘。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发盘有效期未过,对乙公司是否还后约束力?
案例三十六
我某商务公司与某外商磋商进口一台四色胶印机,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事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提出“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要求,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电传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确认。但由于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种机器市场价格趋降,因此未即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电催我方迅速开证,我方拒绝开证。问:我方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十七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或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 该批货物共有10个货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有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 收获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
根据上诉情况,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赔?
案例三十八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 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 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三十九
1996年7月,广西某出口公司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价格条件为CIF仰光,由卖方将货物运至仰光。签约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但信用证未按时开到出口公司,致使卖方不能按时装船,船舶在港滞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滞期费和运费合计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证开到,出口公司审证无误,在三天内便装船完毕。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租船人将运费电汇到船公司的帐户,同时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字样。装船完毕后,出口方的货代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请船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 付清运费后才同意签发这种提单。因此,货运代理公司与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一争议?为什么?
案例四十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5月24日,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中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伙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日本。气候,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忽然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大麻子(hempseeds),总值985000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卖方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买方应于首次提示是承兑,承兑时即可获得运输单据,到期立即付款。),卖方装运完毕,备齐各种单据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办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选择DK银行(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并寄单委托其收款。4月25日买方来电称,经与船方联系,货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银行至今未收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4月28日卖方去电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银行办妥D/A30天的托收手续,并于3月16日寄出单据。4月30日买方来电称,经过查询,我方往来行W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该笔托收单据。卖方接电后,立刻与我地托收行联系,这时托收行也接到国外代收行DK银行来电,称我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地址不详,无法办理,请速告如何处理。
经查实,我业务经办人未将代收行的详细地址告诉单证人员,致使有关文件漏打付款人的地址。同时,我方办理托收时又未指定代收行,所以,托收行选择了DK银行作为代收行。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请托收行电告DK银行付款人的地址或者将有关手续转交买方的往来行W银行向付款人提示。
但5月15日接到代收行拒付通知。由于单据的延误,未能按时提取货物,货因雨淋受潮,且被存入费用昂贵的海关仓库,故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最后,该案以我方降价处理告终。
案例四十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与外伤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的制服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卖方审证时未发现此问题,未给对方改证。我外贸公司交单结汇是,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四十五
某公司出口马耳他罐头一批,由于发生单证不符,中方更正发票后通知银行寄去,客户提出费用增加,要求我方将佣金由3%改为5%,我方是否可以拒绝?
案例四十六
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中行索偿货款,随后中行对或外货款做了偿付。我方在受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行拒绝。中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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