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公司委托个体运输的老韩运送一批货物,公司组织人员装货并捆绑好篷布,并派职员随车押运。行车途中,由于篷布松动,部分货物丢失,价值远超过运费。为此,托运货物的公司要求老韩赔偿。老韩想咨询一...
案情:一公司委托个体运输的老韩运送一批货物,公司组织人员装货并捆绑好篷布,并派职员随车押运。行车途中,由于篷布松动,部分货物丢失,价值远超过运费。为此,托运货物的公司要求老韩赔偿。老韩想咨询一下,在货主派人随车押运的情况下,丢失货物谁应该承担责任?.
说法
律师称,老韩是否要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关键是看他与托运公司所形成的是哪种法律关系。
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老韩作为承运人,就应当对货物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从老韩反映的情况看,他与托运公司之间应该属于雇用关系。按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本案中,双方没有就运输货物的数量等内容签订运单,也没有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并非运输合同,而是约定由老韩提供劳务,并且由该公司派人随车押运货物,自行履行对货物照料和保管的义务。因此,丢失货物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