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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案例

  • 物流行业案件查处

    www.jctrans.com 2008-7-31 9:44:00 物流天下

  •   所谓物流行业就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包装、托运、报关、从中收取劳务费的行业。主要从事进口、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大部分是通过海运,少部分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也有些货物是管道运输或邮政运输。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通过航空运输的货运量近年来有较大的增长,货物种类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目前这个行业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正在发展的阶段,还不是很完善,很成熟。但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比较看好。属于新兴产业,发展的速度也比较快。

      当事人: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公司的南京分支,但业务单独核算,该分公司主要从事空运、海运业务的代理。今年8月我局对这家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在该公司提供的业务结算表中发现该公司有退佣的记载,不是所有的退佣都是不合法,退佣?

      退给谁?目的是什么,这是关键,该案退佣,退给的是伟创力公司,伟产力公司是当事人的客户——货物托运的委托人。货主委托货运公司托运货物,货运公司却给货主单位佣金,为什么?不合情理?

      ×××公司在南京,是一个生产企业,总公司在新加坡。公司每年有大量进出口业务,其委托当事人主要是代理出口ip手机业务(也只是很小的一个部分)。给当事人的业务量一年就有2000多万元,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润就有500多万元,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大的一个客户,伟创力公司这么大的业务量,代理公司谁不想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委托方市场,也就是货主市场。货运代理公司要取得业务,就要附带条件。在该案中的附带条件就是我给业务给你做,你要给我公司钱。可能大家觉得比较奇怪,我代理托运,我出人力物力,还要给你钱,不可能,也不实际。这里说的给钱,退佣,是指货主正常支付代理托运发生的运费、报关费、海陆运输保险费、代理费给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在委托相关部门托运,会产生差价利润,对产生的这部分利润你要给我货主一部分。那可能大家又觉得奇怪,那不好直接把价格降下来,干吗要先把钱给你,你在返还给我,不是多此一举。这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决定的,该行业是一个没有多少实物资本的,不需要多少投资,靠的是关系,网络和业务量,所有报关费、保险费、提单费、运费等都是透明的,空运有航空公司的报价,海运有海运公司的报价,这些价格都是公开的,要想从这上面赚取差价,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赚的就是劳务费。劳务费根据货物量、劳动量代理公司自己报价。在该案中,当事人给货主的报价其实已经扣除了劳务费,根本就没有收。可以说已经很低。那还要给其返还利润?这钱从哪来?这也是空运行业的特别现象。航空公司对外托运运费报价分两种,一种是按体积报价,一种是按重量报价,(有的地方也不一定)货物体积比较大,重量轻,占用空间,航空公司不可能按重量单价算,多数按体积收费。那么货运代理公司收取货主费用肯定也要区分重货还是泡货不同收费,这也无可厚非。都是按航空公司的报价收取。货代行业都比较喜欢做泡货业务,因为利润高,劳务费、佣金只是小头。作为专门从事代理托运的公司,他们有他们门路,他们可以在支付给航空公司运费时,泡货按重量单价付费,方法:拼盘。(轻重货物拼盘,没有重货,可以买其它代理的重货)也不是所有的泡货都能拼到盘,要看当事人有没有重货可以拼盘。没有那就只能亏损。

      ×××公司托运的就是泡货—ip电话。×××公司经常进出口,他自然知道这个业内行情。所以就提出了分泡的要求,按双方约定,不管当事人能不能到拼到盘,都要按体积单价和重量单价核算的价差的70%返还给伟创力公司。作为当事人公司通过自己的操作产生的利润应该归当事人所有,但其将这部分利润返还给货主,这种操作是否合法?这要看细节。从财务上来说,如果正常的折扣折让,当事人将给伟创力的返还,经税务部门核准,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那就没有问题。这在调查中,当事人也提出来的,说发票还没有开,准备开红字发票冲账,显然是经人指点。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实返还款一部分已经支付,且开了发票,发票是当事人找的其他货代公司以代理费名义开的。并非当事人所说的没有开票,这就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账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是一种典型的回扣行为。所以案件也很顺利结案。从当事人账面核实,其时机已经支付的回扣就有200多万元,对应的业务收入是1000多万元,利润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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