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据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国家还将调高石油资源税的税率。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率,表明了国家对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视。
然而,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资源税上调幅度偏小,且征税的具体办法没有相应改革,这项旨在保护资源的政策存在“失效”危险。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尽快继续完善矿产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上调对煤矿影响有限
据了解,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05年5月起,对河南、安徽、山东等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此后,上述地区煤炭资源税率应声上调。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由于每吨煤炭3元左右的调整,只占当前其价格不到1%,所以对煤炭企业利润总额影响有限。据测算,资源税额上调使兖州矿业、郑州煤电、恒源煤电、神火股份等煤炭上市公司的利润下调1000万元到3000万元不等,占这些企业利润不到lO%。不过,由于矿产资源税属地方财政税种,上调煤炭资源税显著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初步测算,上述八省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可望增收超10亿元。
资源税对三大集团是“毛毛雨”
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我国政府可能将在最近的某个时期出台调高石油资源税的政策。具体税额将从目前的每吨原油最多征收30元,上调到每吨征收60元,幅度达到100%。
据了解,我国石油的开采权垄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全球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手中。据测算,此次上调石油资源税率,将使这三大石油集团直接减利40亿元(以平均每吨增税30元计算)。虽然直接利润可能减少删乙元,然而由于2004我国三大石油集团利润总额超过1200亿元,所以减少的利润对这些企业来说不过是“毛毛雨”,不会影响他们盈利的基本面。
提高资源税率后仍难遏止浪费
调整煤炭资源税,被认为是保护煤炭资源的又一重要措施。然而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却对此次仅仅小幅调整税率的做法提出了置疑。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是我国除神华外的唯一 一家煤炭中央企业,该公司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当前,我国煤炭资源保护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占全国煤炭产量多数的地方中小煤矿工艺简单,回采率极低,煤炭资源破坏严重。从保护资源的角度说,谁使用的资源多,谁多缴税;谁浪费的资源多,谁多缴税才是合理的政策。而目前的征税办法是‘谁生产的多,谁多缴税’,根本不考虑单位产出所消耗煤炭资源的巨大差别。应该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从目前的按照产量征税,改为根据资源动用量和回采率水平来征税。”他认为,由于调整幅度偏小,而且征收办法陈旧,国家此次上调煤炭资源税在资源保护方面,“不会有什么成效”。
石油问题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凤起认为,在石油的资源税问题上,也应该逐步将目前以产量和价格征税的办法,改革为依据企业占有和使用的石油资源的多少以及采收率来征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吕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矿产资源税在矿山企业的税费体系中比例很低,矿产资源的收益往往被矿业企业以极低的代价使用,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业界专家指出,在国内国际石油价格接轨以后,国内石油企业利润猛增,我国三大石油集团利润总额从1998年的近100亿元,上升到了目前的1000多亿元,石油企业获得这笔利润后,却只向国家缴纳了税率极低的资源占用费用。现在三大石油公司都已全球上市,其外资股份占到了10%左右。如果不调整资源税率,那么国外资本实际上也加入了低价享用我国石油资源的行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据我国各地油田的实际情况,将石油资源税率提高到“一个正常水平”,让三大石油集团保持一个“正常的利润水平”,应该成为此次石油资源税调整的重点。从这个角度看,最高每吨60元的征收幅度,显然难以完成该任务。
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转让制度
2002年11月18日,经过34轮竞拍,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4900万元拍得新疆托克逊县黑山煤矿20年的采矿权,这是全国首次以拍卖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
然而,上述有偿、并通过规范的拍卖行为来取得矿业采矿权的做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并不普遍。在全国多数地方,矿山企业取得各类资源采矿权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审批制”办法。企业提出审评,政府根据企业资质以及其他条件,许可企业在特定范围内开采特定的矿产资源。企业在取得了经营权以后,除了缴纳少量的矿产资源税以外,基本上可以无偿使用矿产资源。
随着此次国家上调矿产资源税,企业无偿取得矿产采矿权的办法受到了专家的强烈置疑。国务院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教授认为,审批制出让采矿权的弊端是明显的。国家资源以不公开的办法给了特定企业,对其他参与者是不公平的;国家收入损失;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能体现资源的级差效益;资源取得成本低,助长资源浪费;政府的这种权力,导致寻租行为产生。
白津夫说,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资源环境并不乐观,无论是从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当前我们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该建立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他建议,应该以矿产资源税改革为契机,在全国推行煤炭、石油、铁矿等矿产资源的有偿转让制度,要求企业只能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才能取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把采矿权招标与提高矿产资源税、改革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住不少地方出现的私挖乱采猖獗、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