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6年7月15日所有在美上市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日期临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应对“萨-奥考试”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4年前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也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的魏康馨律师说,根据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
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存在差距。国际商法领域专家指出,随着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面临法律诉讼增多是一个必然过程,对此必须积极应对,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