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络。互联网络的一大技术特征即在于它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概念,一个超越时空、超越国界的虚拟世界。因此,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管辖边界已不存在。由是,电子商务更是一种全球性体化的经济活动。然而,法律即与此相反。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的效力范围还是以地理边界为标准来划定的,它来源于国家主权。这样,司法管辖权间题就成为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这一点在贸易领域里表现尤为突出,因而,各国电子商务政策的统一问题不可避免地引起WTO组织的关注。在1998年日内瓦举行的第二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达成二点共识: 1、同意研究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贸易问题。 2、同意继续他们目前采取的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但分歧因于各国电信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差异而存在。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政府为电子商务建立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环境,使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能够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同用户自由地进行业务往来,反对建立不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征收额外的税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视电子商务为一种积极的贸易工具,主张全面的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虽然它们已经开始意识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但尚没有形成完整的发展战略和主张,它们更关心的,是电信基础设施问题和电信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起势与传统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协调情况早已存在。影响全球的亚洲金融风暴就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各自为政的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交易。基于网络的全球互联特性,电子商务在的全球一体化特性尤为明显,因而在电子商务的全球化(global)与本地化(lobal)的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也将最为突出。因此,在今后的WTO论坛中,电子商务将是一种最为突出的新议题,各国将对有关电子商务的关税和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技术标准等问题进行协调,并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适用者自我规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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