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月接一订单,要求2月初出货。
同于运费是到付,客人指定货代。可是货做好后,客人却迟迟不CONFIRM给他的货代。导致我司一直无法出货。后联系客人,客人说他的客人公司做了一些变动,要今年三月中旬来香港谈判。可是现在都三月底了,还没有结果。每次发邮件,他都不回复,打电话过去就说一堆理由。
由于是做信用证的,又没有客人的订金,现在是拿客人一点办法都没有了。信用证早就过期了。
此客人前年也与我做过一单的。没想到翻单却出现了问题。
现在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想把这批货处理给别的客人,又怕此客人到时要货了又拿不出来了。
SIKKA:
首先,请检查合同和LC条款。
当准备好货物的时候,你就通知货代安排船只,如果对方拒绝接货发运,那么你可以直接安排发货(需要看相关合同)。拿单据交银行议付。因为一般常规来说指定货代不能作为信用证议付时的必要条款。所以,你还是可以收到货款。
当然,也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法。
就是通知刻户修改LC,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损失。但这些必须在LC有效内。就目前失效LC来说,你还是有违约的问题。
因为,你可以起诉货代不接货,但估计你没有和货代有合同。损失估计还是由你承担。
这里注意一下,虽然是指定货代,但出口商不能违反LC原则。如果货代拒绝接货,应该要求他出具文字说明,可以以拒绝履约为理由起诉买家违约。
现在,应该让货代出证明,同时要求买家延长LC并保留相关权利。